中共党章视域下的党员权利及其保障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2015-01-30 01:55邸乘光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预备党员党章处分

□ 邸乘光



中共党章视域下的党员权利及其保障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 邸乘光

党员是党的主体,居于主体地位,享有民主权利。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行为规范。党员权利及其保障既要通过党章来确立,也要依靠党章来保障,因而必然会在党章中得以体现。回顾和考察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通过的党章(包括党章修正案)关于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了解和把握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历史演进。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共先后召开第八、九、十、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了4部党章。通过对这一时期中共历部党章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在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既有过新的探索和推进,也遭遇了严重的挫折和倒退,从总体上说,走过的是一段从积极探索、形成体系,到遭到破坏、丧失殆尽,再到开始反思、引起重视的曲折历程。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党章 党员民主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 历史考察

党员作为党的主体,自然居于主体地位,而居于主体地位的根据和标志,就是享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通常是以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形式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的。能否合理赋予并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对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事业发展影响极大。在这方面,我们党走过了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回顾和考察其演进历程,总结和汲取其经验教训,对进一步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活力,协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我们国家也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当然,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分期,而只是借指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一历史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分别于1956年、1969年、1973年和1977年召开了第八、九、十和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每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首先集中体现在党的章程的具体规定上。从这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党章来看,中共在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既有过新的探索和推进,也遭遇了严重的挫折和倒退,走过的是一段从积极探索、形成体系,到遭到破坏、丧失殆尽,再到开始反思、引起重视的曲折历程。

一、中共八大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保护和扩大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其成果在中共八大上得到了充分展示,这既体现在我们党对保护和扩大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上,更体现在八大修改和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具体规定中。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邓小平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八大党章”)。这既是中共成为执政党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也是中共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从1945年4月召开的中共七大到1956年9月中共八大召开,已经过去了11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无论是我们的国家还是中国共产党都已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这也正是中共八大修改党章的重要根据。正如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共“八大党章”同“七大党章”比较起来,虽然“并没有根本原则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却有了很多的改变,其中包含一些带有原则性的改变”。[1](P213)这种改变体现在党章的很多方面,包括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对此,邓小平明确指出:“党在努力提高党员标准的时候,还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草案在党员权利方面,也增加了一些主要的新的内容。”[1](P248)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与国家民主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中共八大深刻认识到发展民主的极端重要性,并且明确提出“党必须为国家民主生活的更加发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斗争”。[2](P271)为了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八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在总结我们党组织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鉴于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更加需要向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党内的自下而上的批评和人民群众对党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2](PP272-273)这里虽然不是关于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具体规定,但其中却包含着党员的多项民主权利(如鼓励一切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监督”权和“批评”权等)及其保障(如“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等)。这些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在党章“条文”部分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八大党章”坚持了“七大党章”的既定做法,继续设专条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并且将党员权利由“七大党章”规定的四条进一步扩大到七条。“八大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2](P275)为了保障党员的这些权利,该条同时规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2](P276)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的保障。”[1](P248)

“八大党章”除在第一章“党员”之第三条专门规定了“党员权利”外,至少还有4章18条涉及到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问题。在此,我们也分章逐条列出并略加评点。

(一)在第一章“党员”中

第四条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接收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并且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2](P276)此条涉及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同时也涉及党员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

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2](P276)鉴于“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中共八大在党章修改过程中接受了一位党外人士的建议,用“预备党员”代替沿用已久的“候补党员”。此条仅涉及预备党员的权利。“八大党章”关于“预备党员”权利的规定与“七大党章”关于“候补党员”权利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八条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必须按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通过……”[2](P276)此条涉及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根据该条的相关规定,党员的该项“表决权”涉及是否同意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规定:“党员由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就成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2](P277)此条仅涉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权。“七大党章”也有类似规定:“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3](P538)“八大党章”虽未具体到“党员和预备党员”,但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可知,预备党员也应该具有这种转移权。

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2](P277)该条不仅涉及党员的退党自由权,而且涉及请求退党者所在支部其他党员的相关权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等)。“七大党章”的相关规定是:“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3](P538)两者比较,一是对“退党”与“脱党”作为区分;二是明确规定了“退党的自由”。

第十二条规定:“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对于这样的党员通过除名……”[2](P277)“七大党章”也有类似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取消了“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内容;二是增加了“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限制,这样也就更周全、更合情合理了。

第十三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各级党的组织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同预备党员一样。党员经过留党察看,如果事实证明他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他的党员的权利,他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仍然保留;如果被认为不够党员条件,应当开除他的党籍。”[2](P277)此条规定的内容虽然是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处分,但其中也从两个方面涉及到党员民主权利问题。一方面是涉及党员在作为“各级党的组织”之一级的最基层的党组织——党支部——在处分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时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涉及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大会的决定,并且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2](P277)该条既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同时也涉及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其中关于“必须经过他们所属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的规定,涉及被处分党员所在支部其他党员在形成支部大会决定过程中的民主权利;“经过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党员权利的尊重和处分党员时的慎重,同时也具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意义。

第十七条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应当保持高度的慎重,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的事实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2](P278)该条更是充分体现了在对党员作出党内最高处分——开除党籍时的高度的慎重,既涉及参与支部大会作出开除党员党籍决定的其他党员的民主权利,更涉及被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包括其申诉权,这样规定本身就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在中共七大及以前的历部党章中所没有的。

第十八条规定:“党的组织讨论和决定对于一个党员的处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进行辩护。在通过处分的决议以后,应当把处分的理由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党员受处分以后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直到中央委员会申诉。各级党的组织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许扣压。”[2](P278)这也是中共七大及以前的历部党章中所没有的。该条涉及党员特别是被处分党员的知情权、辩护权、请求(复议)权、申诉权等。作出这样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就是为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对此,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还专门作了一段说明:“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来作出决定。这种办法,在党内一般是采用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党组织没有这样作,这些党组织常常毫无理由地在对党员作出处分的决定以后才通知党员。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面,党组织作决定的时候,不可能让党员亲自参加,但是,这应该看作一种例外。而且就是这样,党员仍然有权在事先提出亲自参加的要求,并且在事后,如果他不同意党组织的决定,仍然有权提出自己的申诉。”[1](P248)

(二)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中

第十九条规定:“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2](PP278-279)等等。前项主要涉及到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项则主要涉及党员意见表达权(如果所表达的是批评性意见,则又含有批评权)。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基层单位(工厂、矿山、其他企业、农村中的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机关、学校、街道、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基层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2](P280)根据该条规定,在以“党员大会”为最高领导机关的党的基层组织运行中,必然涉及党员的多项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2](P280)此条不仅直接涉及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且还涉及批评权(批评候选人)、调换权(调换候选人)及对党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该条还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2](P280)毫无疑问,这也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保障党员的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2](P280)该条规定明确地赋予了党员(选举者)对被选举者(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的撤换权。这种撤换权实际上既是一种监督权,也是选举权的必要的延伸、拓展和补充。如果没有这种延伸、拓展和补充,党员的选举权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和没有保障的。

(三)在第十章“党的基层组织”中

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党委员会。在基层党委员会下面,按照生产、工作和住区单位设立若干个总支部或者支部。在总支部下面,可以设立若干个支部。总支部由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凡是党员超过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都可以举行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凡是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基层组织,经过上一级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举行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并且有权作出接收和处分党员的决议。”[2](P280)该条虽然是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但也涉及到多项党员民主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选举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员会等)和被选举权,以及基层党务方面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

第四十九条规定:“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听取和审查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工作问题,选举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党员不满十人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者书记副书记各一人……”“党的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加选副组长一人。”[2](PP287-288)该条也涉及到党员多方面的民主权利。就连关于总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开会频次(前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后者“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因为基层党组织的正常活动是党员民主权利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渠道,如果党的基层组织长期不活动,党员的民主权利及其实现也就变成一句空话了。

第五十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一般任务”包括:“接收党员,征收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经验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斗争”[2](P288)等等。支部履行自己的职责、落实这些具体任务,自然是以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作为基础的,其中必然涉及到党员的多项权利,包括参与权、知情权、介绍他人入党权、意见表达权(包括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和受教育权等。

(四)在第十章“党的监察机关”中

第五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2](P289)该条规定直接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关于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七大党章”的规定较为简单,即“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3](P547)“八大党章”又赋予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等案件和受理党员的申诉等任务,其中受理党员的申诉,直接关系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等案件,客观上也涉及到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因为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等案件,也应该包括“侵害党员的权利”的案件。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清楚地看到,“八大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不仅是在认真总结建党35年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七大以来11年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尤其是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7年的执政党建设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较好地反映了我们党的实际情况、较好地体现了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党章。反映在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八大党章”不仅进一步扩大和拓展了党员的基本民主权利,而且强化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正如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是有原则意义的。”规定“党员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对于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的权利,对于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党员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的权利,都比原有的条文规定得更为完满了。”特别是规定“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权利的有力的保障。”[1](PP248-249)所有这些表明,在我们党探索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历史演进中,“八大党章”是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二、中共九大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八大党章”在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比“七大党章”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共在成为执政党后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视,而且注意从制度上加以规定和完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建设在中国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执政党的建设同样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所以,在后来遇到一些未曾料到的复杂情况时,中共八大所确立的正确路线,包括“八大党章”在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都未能在实践中很好地坚持下去。特别是在后来日益严重的“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不仅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了严重挫折,就连党员的民主权利也受到严重践踏。这在中共九大所制定的党章中也留下了深深的印迹。

1969年4月1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而且是在“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中)召开的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指导的,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指导方针都是错误的。反映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九大党章”)上,就对“八大党章”作了错误修改。“九大党章”仅6章(包括“总纲”一章)12条,很多应由党章规定的内容没有了,而一些不应由党章规定的内容却有了(比如明确规定林彪为毛泽东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所以根本就不像党章。具体到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九大党章”整体删除了“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专条规定。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九大党章”把党员权利取消了。[4]其实,从严格的意义上,这样说并不确切,至少是不够严谨。我个人认为,从“九大党章”来看,确实是将“八大党章”中专门规定党员权利(7项)的那一条取消了,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地由此得出“九大党章”取消了党员权利的结论。这是因为,“九大党章”虽然取消了党员的一些民主权利,但在其他条文中,也还是隐含着党员的一些民主权利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也对“九大党章”的有关条文略加考察和辨析。

首先,第二章“党员”之第二条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5](P208)此条涉及党员的多项权利,包括(党员介绍人)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就申请入党的人向支部反映个人意见的权利,以及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等。

其次,第二章“党员”之第四条规定:“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由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要求退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5](P208)此条也涉及党员的多项权利,包括在支部大会讨论处分违纪党员和党员退党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以及要求退党的权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关于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除隐含着前已提到的“表决权”外,还隐含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第三章“党的组织原则”之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5](P209)此条同样涉及党员的多项权利,包括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听取基层党组织领导机关报告工作时的知情权,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反映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向党的组织和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不同意见时的保留意见权和越级报告权等。

第四,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每年改选一次。”[5](P210)党的基层组织改选,自然也就涉及党员在其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开展党内积极的思想斗争”,要“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经常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5](P211)等。此条则涉及党员在日常工作和党内生活中的批评权,以及在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和整顿党的组织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等。

通过考察和辨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九大党章”虽然在一些条文中隐含了(有的地方是明确规定了)党员的一些民主权利,但从总体上来说,在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与“八大党章”相比较,“九大党章”确实是大大地倒退了,确实是取消了党员的一些民主权利,而且使本来就很弱、很虚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弱化和虚化。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内民主生活,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对党内民主的发展、对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三、中共十大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1973年8月24日至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十大党章”)。由于中共十大也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召开的,因而也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修改党章的报告”和“十大党章”完全肯定九大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在内容和结构上沿袭了“九大党章”,还是6章(包括“总纲”一章)12条,只是作了个别的改动。在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十大党章”仍未恢复党员民主权利专条;至于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的内容,其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第二章“党员”之第二条关于吸收新党员程序的规定,与“九大党章”的规定完全相同;第四条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和处理党员退党等的规定,与“九大党章”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变化。

其次,第三章“党的组织原则”之第五条关于民主集中制有关原则的规定,与“九大党章”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变化;与此同时,“十大党章”在该条中、在“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之后,增加了“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P215)的内容,从理论上讲,这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支部、总支部每年改选一次,基层委员会每两年改选一次。”[5](P216)这与“九大党章”的相关规定虽不完全相同(对党的基层组织作了具体区分),但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并没有任何变化。第十二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与“九大党章”的规定基本相同,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也没有任何变化。

通过考察和辨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十大党章”基本照搬了“九大党章”,其唯一的可提之处就是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强调了“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中共十一大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1977年8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叶剑英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大会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十一大党章”)。“十一大党章”共5章(“总纲”没有再列为一章)19条,结构与“十大党章”类似,但内容作了较多修改。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华国锋错误的影响,“十一大党章”没有能够纠正“十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总体上反映了当时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具体到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十一大党章”较之于“十大党章”还是有较大变化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阐述,强调了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我们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四人帮’蓄意践踏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大搞反党宗派活动和分裂活动。他们既破坏民主,也破坏集中。他们专横跋扈,称王称霸,对有不同意见的人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严重地摧残党内民主。”[5](P242)因此,要在全党认真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把民主集中制健全起来。他还引述毛泽东关于积极性与民主化关系的论述来说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只要我们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就能把党内、党外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坏党的民主生活,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的,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5](PP242-243)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十一大党章”在“总纲”部分明确提出:“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P227)

另一方面,在“条文”部分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有关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十一大党章”虽然仍未恢复“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专条规定,但涉及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的内容较之于“十大党章”确实有所增加,由“十大党章”的5条增加到了10条。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第一章“党员”中

第三条是关于吸收新党员程序的规定。其内容与“十大党章”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的修改就是恢复了“八大党章”所规定的“预备期”制度。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变化。

第四条是基于恢复党员“预备期”制度而新增加的内容。其中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P229)前款涉及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包括是否同意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款涉及预备党员的民主权利,其权利与“八大党章”的规定相同,表明预备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权利与正式党员相同。

第五条是关于党内纪律处分的原则规定。其内容与“十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变化。但是就具体内容而言,与“十大党章”的相关规定相比还有些许变化的。一是增加了党的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要进行教育”的原则要求;二是明确了“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5](P229)(指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之所以说是“明确了”,是因为在“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已经隐含着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将经过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内容。“八大党章”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六条是关于党内纪律处分程序的规定。其内容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5](PP229-230)“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一条实际上是部分地恢复了“八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就其具体内容而言,既涉及党员参与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分违纪党员时多项民主权利,同时更涉及被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及其保障。

第七条是关于党员退党的规定。其内容与“十大党章”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但也有所修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明确了劝退党员的程序,即规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5](P230)其中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变化。

(二)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

第九条是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产生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办法的规定。该条在保留“十大党章”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又具体明确了两点:一是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具体明确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二是将“选举产生”具体明确为“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5](P230)就其修改的具体内容而言,没有涉及党员民主权利的变化。

第十二条是从组织制度的角度对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及领导人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规定。该条是在“十大党章”第三章“党的组织原则”之第五条第四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完整内容是:“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5](P231)同“十大党章”的相关规定相比较,一是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进一步明确为“党的各级委员会”;二是明确规定党员“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三是在重申决不允许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对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者应该这么办——“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四是明确赋予了党员在对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的同时有“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的权利以及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的权利。这表明,“十一大党章”不仅扩大了党员民主权利,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

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其中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5](P231)该条系“十一大党章”新增加的。其中“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应该包括同各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违反党纪行为作斗争,因而具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作用。

(三)在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中

第十八条是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和选举的规定。其内容同“十大党章”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将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的改选修改为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的选举;二是将党的总支部每年改选一次修改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就其所涉及的党员民主权利而言,没有实质性变化。

第十九条是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该条直接涉及党员民主权利的有(五)、(六)两项,其中第(五)项是新增加的,具体内容为:“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5](P233)

通过上述考察和梳理,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党的十一大虽然是在“两年徘徊”期间召开的,“十一大党章”虽然没有能够纠正“十大党章”中左的错误,但是,就其在党员民主权利及其保障方面来看,其变化、进步之大,还是应该充分肯定的。正如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十一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这些规定,正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5](P243)这方面的变化和进步,来自于我们党对“四人帮”疯狂践踏党员民主权利、破坏党内民主生活所造成危害的深刻反思,来自于我们党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扬党内民主极端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以后恢复和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扩大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1]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周福振.通过党章考察党员权利的演变与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J].求实,2014(10).

[5]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责任编辑:杜洪梅)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研究》(13BDJ037)阶段性成果。

D26

A

1243(2015)05-0039-09

作者:邸乘光,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安徽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党的建设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邮编:230051

猜你喜欢
预备党员党章处分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树立党章意识 加强党性修养
村、社区党委能审批预备党员吗?
党章的历次重大修改
河南安阳规范全市公务员处分备案工作
党章关于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
党章关于预备党员的有关规定
中纪委详解纪律处分“轻重”之别
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因病长期在家休息,能否按期转正?预备期间鉴定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