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

2015-01-30 01:59李景治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治精神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就是以宪法党章为至上原则,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基本准绳,以制度规范为主体方式,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结合起来管党治党。为此,执政党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完善宪法法律,促进国家执法司法部门同党的纪检部门紧密衔接。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循党章,充分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强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关键词】法治精神;宪法法律;管党治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1]5。依法治国理政与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依法治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略,是对各项工作的总要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40。党章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3]5。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就是以宪法党章为至上原则,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基本准绳,以制度规范为主体方式,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结合起来管党治党。执政党只有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才能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实现从严治党的制度化、法治化、持久化,建立并不断完善防腐反腐的长效机制。

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就要纠正和防止长期以来形成的管党治党的思维定式。即注重思想教育而忽视制度规范、依法查处;习惯运动式治党而忽视标本兼治、持之以恒。思想教育是管党治党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不可或缺。但只注重思想教育而忽视制度规范、依法查处,就会使管党治党失去应有的威慑力,反而使一些人麻木不仁、屡教不改。运动式管党治党容易使违法违纪者心存侥幸,也难以对他人产生警示作用。运动式管党治党声势浩大,但效果难以持久,还容易产生“人治”现象,即运动的目标、内容、重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并无一定之规,往往取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其政治偏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以及注意力的转移,都可能影响到运动式治党的效果。

以法治精神统领管党治党,就要紧紧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要依据宪法法律管党治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宪法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的高度一致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但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既体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41

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必须尊重宪法权威,真正树立宪法的崇高地位。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依据的是宪法法律,管党治党除了依据党章党规,也要依据宪法法律。也就是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而不能脱离、违反宪法法律。党有党章规定,国有宪法法律。党章党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体公民和各级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准则。二者在大的方向和总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例如,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即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原则,无论是治国理政还是管党治党都需要遵循。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那么党章就是党组织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章的制定无疑也应当符合而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2]39。总体上看,党章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宪法对公民的要求,任何党员无疑要遵守党章党规,同时他们作为公民更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

然而,一些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党章党规,也违反了宪法法律。对他们的查处仅仅依据党章党规还不够,必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凡是存在上述问题的党员干部,一般都在被党组织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之后,移交司法部门立案侦查处理。在这里,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与依据宪法法律管党治党就有机衔接起来。正因为如此,《决定》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1]34。不能认为宪法法律管不着共产党的事。任何党员只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责任,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要依据宪法法律管党治党,需要正确处理和有效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让“党权”在宪法法律的轨道上行使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掌握政权,领导国家,治理社会。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教育的欠缺,一些干部形成了扭曲的权力观。他们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也忘记了权力的行使还要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一些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处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往往缺乏法制观念,以人治代替法治。这不仅影响了该地区和部门的发展,也会引起群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在土地和房地产开发中,在大规模的拆迁和工程建设中,一些干部自觉或不自觉地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令人忧虑的是,他们似乎已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并无改弦更张之意。一些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他们明明知道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还是我行我素,目无法纪,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从思想深处树立起宪法法律权威。他们漠视宪法法律而迷信权力,认为宪法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不能约束自己行使权力,权力才是万能的。有些人甚至以本地区、本部门的“土政策”抗拒、代替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以领导个人主张代替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压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最为明显的例子是,他们公然违反国家在土地开发、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然进行野蛮开发、野蛮发展。还有一些干部违法乱纪、徇私枉法,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导致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要防治和反对贪污腐败,必须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和法制观,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自觉接受宪法法律的制约。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34。

第二,进一步完善宪法法律,使管党治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准则。宪法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38,39同时,宪法也强调 ,“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意义,非常重要。但不言而喻,这些规定也很原则,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和依法管党治党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细化、充实和完善。

一方面,应进一步以宪法正式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中心。党领导和统筹协调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通过路线方针指导,及推荐和管理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最突出的特点和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成功经验。然而这一点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全面充分体现。这不仅影响到我们全面、准确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也影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党章在这方面的规定和说明虽然比宪法详尽明确,但党章是党内法规,是党对自身的要求与规范,它并不能代替宪法。只有把党的领导地位以宪法正式条目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使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更加明确、更加法制化。

另一方面,要以宪法条文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范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方法。要明确规定党坚持依法执政,遵守、维护和实施宪法。还应规定党有权力和责任向国家提出立法建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治国理政的建议、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已相当稳定成熟,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宪法,宪法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代中国政治的现实情况。宪法已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全面准确地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结构、权力运行机制、民主选举制度,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等等,也应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方式进行明确规范。宪法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方法,有利于党依法执政和依法管党治党。

第三,进一步促进国家执法司法部门同党的纪检部门紧密衔接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员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作为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又要接受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这两种监督检查应相互结合,紧密衔接。纪委要按照党章党规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违纪干部,对错误严重者实行“双规”。但是,所有这些做法都应在遵守宪法法律下进行,不能脱离违背宪法法律。办案人员要熟悉并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案水平,把依据党章党规管党与依法治党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惯例,纪委要对违纪干部进行检查处理,对错误严重者开除党籍,然后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这套做法已经比较成熟且行之有效,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但不能忽略的是,行政监察部门和国家检察机关也有独立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至于该领导干部是否是党员,不能成为影响这种监督检查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只有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拥有刑事豁免权。人大代表如果触犯法律,只有在取消其代表资格之后,执法司法部门才能依法对其进行查处。除此之外,各级各类干部,包括党的领导干部,都不享有这种豁免权,司法执法部门都可以依法、独立对其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先由纪委调查处理,然后再移交执法司法部门立案侦察,这绝不意味着行政监察部门、国家执法司法部门就不能独立地对违法干部进行立案调查。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任何领导干部都应接受国家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只有把依据党章党规管党和依据宪法法律治党相互衔接、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全党必须一体遵行党章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1]35,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管党治党的根本依据。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都作出了根本性规定。党章是党在新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及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指导,更是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然而,一些地区部门的党组织和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章观念淡薄,有的把党章置之脑后,忘得一干二净。他们热衷于谋取官职官位,而不愿意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热衷于行使党交给他们的权力,而不愿意遵守党章所规定的各项纪律,不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他们之所以腐化堕落,就是没有认真地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和真正践行党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因而,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循”党章[1]35。当前,全党一体遵循党章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章意识

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骨干,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章,时刻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根据党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要防止理想淡化、信念动摇、意志衰退。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才能苦干实干,才能谋发展、求实绩。而丧失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就容易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一味追求奢靡生活,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腐化堕落,无一例外都是从丧失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开始的。

因此,无论从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来说,还是从抓好反腐倡廉来说,都需要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推动改革开放,积极献身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都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密切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全局观念,努力克服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更要警惕和反对利益部门化。

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运用权力为人民谋福利,为党的事业做贡献。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因为手中掌握了权力而忘乎所以,忘记了权力的授受关系,忘记了人民的权力为人民这一根本宗旨。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权力的行使既要符合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又要密切联系实际,努力促进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要为民造福,不断改善民生。

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要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不搞铺张浪费,不讲排场,多办实事,注重工作实效。要密切联系群众,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履行党员义务。要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端正党风政风。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和反对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员是党的主体。只有广泛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各项权利,才能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以保障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党代表、全委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都要经过选举产生。但其候选人的推荐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立、具体的选举机制和方式方法,也还有值得改进之处,从而使党员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使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同时,应积极探索、试点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使党员和党代表有机会直接选举基层领导班子成员。

其次,开辟更多的渠道使党员有机会讨论党的政策、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除了在党刊、党报、党的会议上进行这种讨论,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引导党员进行民主讨论,以使各级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意见,集思广益,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此外,要鼓励和提倡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或通过党组织,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要把各级纪委的监督检查,同广大党员的揭发检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同时又要创新反腐机制,使广大党员能够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

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民主作风。工作中要虚心向同志学习,能够包容和尊重不同意见,以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

首先,要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章强调,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基本组织制度,也是党的各级组织的基本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既要广泛发扬民主,又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民主是基础,集中是保障。只有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能成为一支有组织、守纪律的先锋队。然而,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党内民主有待于进一步发扬。一些基层组织的党员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机制,意见、批评、建议都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影响了上级党组织对下级情况的了解。一些领导班子“一把手”习惯于“一言堂”,听不进不同意见,导致决策失误,成为腐败温床。二是集中统一领导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为维护这些利益,他们对中央的方针政策采取借故拖延、消极抵制的态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至今仍未完全解决。中央关于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转变生产方式、实现创新驱动、保障民生、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至今没有完全落到实处。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保证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政令畅通。否则,治国理政、管党治党都会受到影响。

其次,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所谓集体领导,就是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问题,并由集体负责全面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强调,重要人事任用和重大问题决策都要实行票决制。这是一个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好办法,也应列入党章。现在党章所规定的“会议决定”的原则比较笼统,是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没有明确规范。这容易使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以个人意志影响集体决策,甚至独断专行。而有关票决制的规定,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这种现象的滋生蔓延。集体领导还要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否则只有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没有人具体负责贯彻落实,那么什么工作也做不好。

第四,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1]35,党员领导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无小事,各级党组织要时刻用党的纪律约束、规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处理,坚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这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一些党员干部的贪污腐败,往往是从违反党的纪律开始的。党员领导干部如能真正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而各级党组织又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用党的纪律约束党员领导干部,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三、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党内法规,是党章以及党中央有关部门正式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用以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与一般的党内文件相比,党内法规具有明确的界定性和强制性。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违反和触犯,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处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都是党章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也是全党的行动准则和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与党章高度一致,密切衔接。但与党章相比,党内法规更加具体,更有明确的针对性。例如,近年来党中央有关部门审议通过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这些条例和规定都属于党内法规,都具体针对某些方面的工作、问题或特定党员群体。实践证明,这些党内法规在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党内法规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并加以解决。

第一,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令出多门,名目繁多,缺乏统一规范。现有的党内法规,有的由党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经由中央办公厅转发;有的由中央有关部门直接下发;有的由地方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名目缺乏统一规范,随意性较大。较多的名称有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至于什么范畴的法规称作什么、哪一级组织颁布的法规怎样称呼,并无原则性区分,基本上延续惯例。这必然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及其贯彻落实。

为了改善这方面的工作,中共中央于2013年5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也就是说,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分头制定,中央统一管理。考虑到党内法规的特殊性,各部门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法规,都应事先报请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凡是审议通过、颁布执行的法规,都应及时上报中央办公厅备案。这既提高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又兼顾了法规的具体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满足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此外,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还明确规范了党内法规的种类、名称、性质、任务、适用范围,把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而初步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制度化。

第二,建立健全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现有法规数量众多,但仍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涉及焦点问题的法规比较多,而关乎党的基础建设的法规还存在缺位。党内法规可以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具体针对性,但也应兼顾系统性和完整性。实效性和具体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应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而涉及党的基础建设的法规,则应保持相对稳定。这些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积累,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应当长期贯彻落实,如有必要可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为了保证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完整性,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拟定和颁布新的党内法规,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党内法规。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正式颁布。这是党内法规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在其指导下,党内法规的制定必将更加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党内法规制定体系必将更加完备。

同时,现有的党内法规也需要清理规范。党章由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订,凡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内容都会得到及时修改。但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就缺乏这种机制。有些法规已明显过时,应当废止不用;有些法规虽然已颁布多年,但仍然适用,需要补充修订。现有的法规数量较大,需要精简瘦身,进一步优化。为此,2013年5月出台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规定,法规的起草、制定、颁布部门,要对已有的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这就为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实现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废止的制度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加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1]35因此,党内法规应保持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其任何规章、制度、条例、准则,都不能违背宪法法律。凡是与宪法法律不相吻合的,必须及时进行修订。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但它主要是从理想信念、奋斗目标、思想道德、组织原则、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来约束和规范党员的行为举止。而法律则是一套强制实行的公共规则,它反映国家意志,优先于其他所有规范和社会规则,并带有强制性,相关公民必须遵守。[4]29党员必须遵守党内法规,但其作为公民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无疑要依据党内法规,也要依据国家法律,努力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协调一致。各级党组织,要持之以恒地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积极支持和配合执法司法部门,对触犯法律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司法调查和处理。但任何党的组织和部门都不具备执法权,无权对党员采取法律手段,更不能违背法律以非法手段对待党员和党的干部。

第四,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

党内法规贯彻落实的情况不太平衡。有些法规贯彻落实得好,发挥了实际功效,有些法规则贯彻落实得不太好,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其根本原因就是,党内法规制定颁布与督促检查相互脱节,制定颁布多,督促检查少,执行力有待加强。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即负责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的具体机构。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指出,中央书记处全面负责党内法规的制定,中央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根据这一精神,中央办公厅以及党内法规具体制定部门的办公机构,应负责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为了加强这方面工作,2014年中央办公厅召开了党的办公机构会议研究解决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问题。

加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就要加强党内法规的权威解释和深入宣传,使全党特别是相关党员干部对此有充分了解和认识。防止出现少数人将党内法规束之高阁,而多数党员却知之甚少的现象。要加强对党内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否则,党内法规就难以得到全面彻底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张海波]

To Command the Party Discipline and Management in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LI Jingzh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Haidian, Beijing 100872)

Abstract:To command the Party discipline and management in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is to discipline and manage the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laws and intra-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mbined,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arty constitution as the supreme principle, laws and the intra-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basic yardstick, and institutional norms as the main means. Therefore, the ruling party should handle proper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wer and law, improve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and promote the close link between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gency and the stat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The whole Party should strictly abide by the party constitution, fully respect the democratic rights of the party members, adhere to its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earnestly apply the principle of Party self-discipline and strict Party management in line with the intra-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further perfect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for setting up rule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arty, establish a sound and complete intra-Party institutional system, promot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intra-Party rules and the state laws, and enh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a-Party rules. Deng Xiaoping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Party,s mass line. He pointed out that the mass line is the fundamental issue of the Party,s work and it is of much greater significance after the Party became a ruling party; he expounded the overall contents of the mass line and revealed its profound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e proposed that the mass line and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are fundamental styles advocated by Mao Zedong; he proposed that thorough and careful work should be advocated to implement the mass line since mass movement is only a form of mass line; he also proposed that people,s interests and opinions should be taken as the start point and end to make out the Party,s line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Key Words: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to discipline and manage the Party Deng Xiaoping; mass line; contribution

(续接第88页)

Deng Xiaoping,s Major Contributions to the Party,s Mass Line

CAI Shizhong

(Department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Yan,an, Yan,an, Shaanxi 716000)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5)01—0069—07

【作者简介】李景治(1943— ),男,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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