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德法互补的法文化

2015-01-30 03:29:58张晋藩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8)

在悠久的中华文化传统中,法文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独树一帜,傲然自立于世界法文化之林。不仅如此,悠悠四千余年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文化的历史和中华文化一样从未中断,它的连续性、系统性与典型性都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在中华法文化中,德法互补不仅是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其精华之所在。

一、德的概念与功用

在中国古文献中,关于德的概念与解释可谓多矣。根据《说文·心部》中“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把心思摆放正直为德。《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德,谓人之性行。”孔颖达疏曰:“民生厚而德正”。《史记·乐书》也有类似解释:“德者,性之端也。”对此,《淮南子》进而阐明:“得其天性谓之德。”[1]显然,这些是从人性来解释“德”的。但古文献中更多的是从德政的角度对“德”加以诠释。《左传·襄公七年》说:“恤民为德。”《管子·正》说:“爱民无私曰德。”[2]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3-1]他更以知、仁、圣、义、忠、和为“六德”[4]。《礼记》中还以“善教”“孝悌”为德。由此可见,中国古文献中的“德”是有多重含义的,不能以后世的道德完全等同于古时的“德”,从而把“德”简单化、世俗化。

至于德,应用在于化民,也就是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天性,使其知耻,远恶迁善。如同孔子所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2]以德化民的作用及其概念化,很早便见于文献记载。如三国时,魏国博士马照说三皇五帝时已经施行以德化民:“‘太上立德’,谓三皇五帝之世以德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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