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家笔谈

2015-01-30 04:29卞建林王进喜陈卫东王新清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执业律师权利

卞建林 王进喜 陈卫东 王新清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加强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从刑事诉讼视角审视,律师执业的作用最为关键,其存在的问题也相对突出,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司法机关自身出发,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一)刑辩律师的积极作用

刑事司法制度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治的“测震仪”,而辩护制度完善与否就是其中的具体标志之一,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就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与公民的权利。一方面,刑辩律师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遏制公权力滥用,确保被追诉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刑辩律师的实质参与,可以兑现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保障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在有效对抗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二)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

刑事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称为刑辩律师的“三难”问题,不仅影响律师正常执业,更有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传统的“三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却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似乎是将律师所面临的困难从审前阶段转移到了庭审之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确立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而审判程序的重点在于庭审,保障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权利,方能提升庭审的实质化程度。

(三)刑辩律师的权利保障

此次会上,孟建柱同志指出,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主动权在司法机关。这一观点可谓一语中的,道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和解决良策。

其一,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并不仅仅局限于总则第四章的“辩护与代理”之中,除了重新定位辩护人的责任、明确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等,此次修法还对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进行了全面、整体地优化。因此,不能仅限于某一章节,更不能转移矛盾,应当全方位地、一以贯之地保障律师权利,从而兑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无罪推定原则。

其二,司法机关应当从自身做起,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主动创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前提条件,在正当交往中实现良性互动,将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平等同行,尊重律师正常的发问和质证,提供充分辩论的机会,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证据和意见。

王进喜(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新的时代呼唤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里程碑性的重要会议。与会者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充分讨论。这些规定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第一个时代背景,就是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不断深化,要求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2007年《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依法治国人才保障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即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于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先论述并且论述篇幅最大的就是律师队伍。与此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明确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这些决定,从政治意义上深刻揭示了律师与法治建设、律师与其他法治专门队伍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治专门队伍在分工、职责上有所不同,但是根本性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合法执业活动,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良性互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目标的应有制度设计。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是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的具体措施之一。

第二个时代背景,就是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我国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是有关法律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实践中又出现了庭审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问题。其个中原因,既有立法技术本身不够具体、详尽的问题,也有在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追究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如果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职业本身的执业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动摇整个社会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针对这些问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方面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责任,加大了对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个时代背景,就是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日渐成熟,为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奠定了现实、可行的技术基础。各种数据平台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为简化办案手续、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提供了可能。随着录音、录像技术成本进一步降低,录音、录像技术日益普及,成为记录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法律活动的基本手段之一,从而保留了更多的证据信息,形成了传统案卷之外记录诉讼程序活动的另一套数据系统,为依法监督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基本手段。例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将这些新的技术手段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结合,体现了时代特色,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四个时代背景,就是我国律师队伍迅速发展,需要着力处理好量与质、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近十年来,我国律师队伍几乎翻了一番,达到27 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 万多家。律师数量的增长,意味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的增长,意味着在更大范围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与此同时,律师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进行调整,规范、指导律师执业活动的方式、方法亟待提高。

建立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相互流动的司法队伍建设机制,最终应当建立从律师、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其中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流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最优秀的律师才能成为法官,意味着作为法官在品行上的最低准入标准,应当是律师执业活动中的最高品行要求。修改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这些文件出台后,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律师工作,要围绕宣传和落实这些规定进行。为此,需要突出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属性。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动上着力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对于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第二,大力加强律师协会建设。要研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工作的目标和程序,构建更高层次的两结合管理体制。要充分认识律师协会建设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为律师协会的建设提供保障。要充分研究律师协会职能的运作方式,进一步优化律师协会组织架构,突出其规制功能,形成以规制职责为首要任务、各职责界限合理清晰的职责体系。

第三,推动《律师法》再修改。要把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所取得的共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总之,上述文件的出台,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供了新的起点。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部门应当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高度,切实学习贯彻这些规定。当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这些规定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还有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保障律师规定”),这是中央政法部门专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的首次联合规定,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形势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纲领性文件。

一方面,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维护者,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实质作用是彰显我国保障人权进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辩护律师通过提出相应法律意见、行使各项权利,实质性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前提性条件,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而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律师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辩护律师实质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利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社会及公众权益的不当侵害。

“保障律师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和我国司法实务情况,特别是针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各项活动的保障作出可行性规范。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既在宏观层面对律师权利保障展开体系化建构,也在微观层面就各项保障规范及救济举措予以细化、明确,从而全面提高了文件规范的执行性、适用性。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适用,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总体已有明显改观,随着“旧三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刑事司法辩护中又出现了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成为影响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重大阻碍。因此,“保障律师规定”这一文件对包括“新三难”在内的一系列难题作出了充分回应并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确保《刑事诉讼法》等诸法律规范得以贯彻适用,为辩护律师获得良好执业环境提供有利支持。

“保障律师规定”科学构建了执业律师权利保障的双重机制。一方面,该文件要求执业律师严格依法办案,切实遵守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特别强调文明、规范执业,寻求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形成良好、互动的职业关系;另一方面,该文件特别强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动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公权力的运行对律师权利的实现是第一位的,因此,“保障律师规定”这一文件始终强调公检法等机关所应负的保障义务。

“保障律师规定”文件的出台,为我国构建规范、科学、可行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依据。结合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若干举措的适用,贯彻好落实好该文件的相应规范,可从以下方面重点展开:

1.切实转变观念,突出对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认识。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理解和认识辩护律师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是切实执行前述法律和规范文件、实现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前提,这就要求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均须以积极的姿态、开放的胸怀理性对待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程序、行使相应权利的各项活动,为律师在程序活动中发挥实质作用提供充分支持,摒除将律师视为是为坏人说话的不当认识。

2.强化对侵犯律师权利的救济程序构建。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一部制定的再好的规范文件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予以配套,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保障律师规定”中增加相关办案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拒不纠正或者累揪累犯情形予以纪律处分、专门设置办案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细化责任追究类型、强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协助义务等等新内容,无不是专门设置的针对侵害律师权利行为的救济程序。因此,各级政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保障律师规定”的各项规范并切实将其落实到位,针对每一个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均进行救济,对侵害行为予以及时制裁和纠正,这是构建科学的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的必然需要。

3.强调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说理。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使其能够顺利发表辩护意见,要注重司法公开改革的特殊地位,尤其是要求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具体的裁判理由,专门就是否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专门说理、解释。这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应改革规范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促使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改革作为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改革融入到改革的总进程中。

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我国律师事业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律师事业的发展,推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了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其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30 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律师工作领域也发生了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律师执业行为失范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律师和司法人员的关系方面,有的互相排斥,有的进行不法交易,既影响律师的声誉,也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为了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下,“两高两部”召开了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

这是一次让广大律师感到温暖的会议。在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针对少数律师的违法乱纪行为,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非议律师的声音:有人认为律师办案唯利是图,像“做生意的商人”;有人认为律师办案是给司法机关挑刺、搅局;还有人说“律师多了社会乱”,因此应当限制律师的发展。

在这次会议上,孟建柱同志充分肯定了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说:“实践证明,我国律师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律师事业是一项正在发展、充满希望的事业,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他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法律服务业,把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特别是他说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律师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使与会律师和全国广大律师欢欣鼓舞。孟建柱同志的讲话为律师正了名、定了位、鼓了劲,必将激励广大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这次会议推出了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针对性措施。在这次会议上,针对当前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阶段推进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即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这些措施以问题为导向,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将会有效破解律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将解除律师执业的后顾之忧,为律师执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使广大律师积极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会议提出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的思路,会克服律师执业行为中的不良现象,促使律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会议明确的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措施,得到了与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的广泛认同。这种新型关系的建立,将会促进司法人员和执业律师形成良性互动,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司法人员、律师、法学家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生力军,只有他们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互相支持,共同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才更有希望。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有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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