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研究*(制度设计篇)

2015-01-30 04:29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执业律师法律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课题组

当前,随着律师队伍职业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力必将日益提高,对我国走向法治社会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实现律师职业和律师管理的专业化,既是有效开展涉外服务、实现律师服务国际化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法律服务激烈竞争的形势所迫。应当看到,我国律师制度与西方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不能照搬西方的市场调节模式,而应建立相对独立运作、规则齐备的成文评价体系。有鉴于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不仅需要合理设定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主要内容,更需要科学构建起一套系统严格的评价机制。

一、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基本原则

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主力军,律师是否具备较高的业务综合素质,亦即律师职业水平达到何种程度,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律师只有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水平,才能跟得上时代,站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前沿,在法律服务领域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是当前律师行业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职业水平评价是对人才资源进行评价使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人事人才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的使用、流动、培养、选拔以及人才资源开发各个环节中,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科学设定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内容构成,需要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是坚持律师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定位的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和发挥专业优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行业只有在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的基础上,才能在专业优势互补、专业结构合理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成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敬业勤业,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二是坚持全面评价的原则。律师职业水平的提升,客观上要求律师在掌握基本法学知识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精通某个领域或者某个专业的法学知识,熟悉与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义,掌握其精髓,并对服务对象的业务领域、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以便更专业、更准确、更及时地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这就需要我们在对律师进行职业水平评价时,不仅要考察律师的综合素质,而且要关注律师是否具备提供更具有专业层次的法律服务,成为处理某专业、某领域法律问题的专家的能力。

三是坚持以评促专的原则。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内容指向律师选准专业方向,熟悉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条文,熟悉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政策性文件,熟悉相关专业的权威法学理论,熟悉相关专业的权威司法判例,精确掌握相关专业的今后走向,掌握相关专业的实务操作技巧,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本身不应该成为结束点,本着促进专业化的原则,更要长期重视律师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等工作,根据不同层次的律师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的需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评价

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内容构成中,应当把律师具有怎样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水平,作为最基本的一条评价内容。思想政治方面,包括对律师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评价。

职业道德方面内容比较广泛,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对律师是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否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是否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是否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是否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是否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否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评价。

(三)业务能力评价

业务能力评价是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律师业务能力的高低体现在许多方面,结合律师的分级和分类考察,无论达到何种等级或服务于哪个具体专业类别,都可以对律师的实际业务能力进行一定的考察和评价。其中,律师执业年限、执业能力和执业表现,是业务能力评价的重点。

一是执业年限评价。律师执业年限的多少,通常代表律师资历的高低,是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中形式方面的构成内容。律师执业年限越长,资履和阅历一般也就越深,就更有可能达到更高程度的职业水平。固然,执业年限并不是一切,也绝非与资履和阅历永远成正比,因此不是绝对可靠的评价标准,仍需结合全部条件对律师职业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执业能力评价。能力是指一个人完成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养。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业务能力首先表现为学习和运用的能力,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针对个案,需要把法学理论运用到具体实践中。正是因为需要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才需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没有对知识的完备学习和熟练运用作为基础,律师没有办法做好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

执业能力首先体现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在分级分类的考察背景下,对于无论处于何种等级和类别的律师,都应当从以下方面评价其学习和运用的能力:掌握通识知识情况,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性常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法律体系基本知识等;掌握专识知识情况,即本岗位、工作相关生活常识、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思维惯性和工作思路中所体现的律师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水平等。

执业能力其次体现为工作能力,律师职业能力评价主要是工作能力评价。作为从事具体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律师除了具备必要的学习和运用知识能力外,最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则是具体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律师接触的是实践中的法律,法律也是在实际案例中得以适用。当事人选择律师帮助其解决法律问题时衡量最多的就是律师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一名律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是衡量律师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结合法律实践,无论处于何种等级和类别的律师,都应当接受下列工作能力方面的评价:是否具有办理较大、重大或疑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能否做到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逻辑性强;是否具有指导实习律师或其他较低等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等。

执业能力还体现为执业表现,除前面提到过的内容外,主要是评价律师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就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服务的水平效果以及在实际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就成为律师行业衡量其能力水平较为客观的指标之一。按照律师分级分类体系,结合律师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针对不同级别的律师工作业绩和成果的要求也有所差别,可以纳入评价内容的指标主要包括:参与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情况;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作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情况;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的情况;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情况;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政府表彰奖励或行业奖励情况等。

二、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机构①课题组通过借鉴教师、会计师、医生等行业的职业管理经验,在结合律师业发展特点、剖析其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吸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律师职业化建设成果,参考日前上海市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的模式(注: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设立的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初步设想了我国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机制。

(一)评价机构的名称

律师的职业化,其内涵一般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其职业化水平评价既有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还包括律师执业纪律遵守情况,以及律师对相关技术知识熟练程度、律师执业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等内容。因此,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有别于以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一般性年检、评先等,决非单一部门(机构)所能承担。目前,国际上盛行在行业管理中采取“专业委员会”形式,鉴此,课题组认为,对于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也可以通过成立综合性专门机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简称“专评委”)来实现。“专评委”应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成员单位包括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评委”应分级设置,但层级也不宜过多,全国共设三级即可。即国家级“专评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专评委”、地(市)级“专评委”。

(二)评价机构的组成

首先,我国律师业管理目前实行的是“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业职业化发展具有引导和支持的作用,我国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机构离不开这两个部门的主导和参与。其次,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辩护(代理)水平如何,公检法机关最为清楚,可吸收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到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机构中来。第三,律师法律知识、执业能力、相关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熟悉和应用水平,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具有甄别能力和评判资格,所以,根据律师所从事业务领域的不同,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应邀请该业务领域一定比例的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参加。最后,律师的执业效果要由当事人的实际感受来体现。有的律师虽然没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目标,但已有效利用了法律手段,实现了法律正义。有的律师尽管已经为委托人争得了部分诉讼利益(比如工伤赔偿),但依据法律规定或提起别的诉讼案由则可争取更为理想的效果,对此,该律师的代理(辩护)也不能算是很成功。所以,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中,规定听取当事人群体和其他律师代表意见,应当且有必要。具体实施中,可采取在名单库(或合适范围内)随机抽取若干名当事人及律师代表参加评价等方式进行,可参考人民法院审判中确定陪审员(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等程序性做法。

1、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律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律所专业化、规模化负有指导、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拥有对律师职业水平进行评价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律师职业评价工作,有利于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律师业发展现状,把握律师业发展的规律,制订适合律师业发展特点的政策。通过把法律服务需求与律师业专业化发展相协调,寻找律师业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契合点与最佳途径,引导律师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2、律师协会

(1)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第46条第3至7项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为: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因此,律协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惩戒规则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等方式,为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及合理化建议。

(2)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领域具有知识方面的话语权。在律师业比较发达、律师职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有的律师已有20多年的执业历史,却只办理过船舶碰撞案件②翟光辉、杨淑君:《律师专业化,一个必然的趋势》,《中国律师》,1996年第8 期。。专门办理某一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往往也组织了自己的律师协会,如海关律师协会,就是由从业于联邦海关法领域的律师组成的③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 ~33 页。。我国的律师协会虽没有美国如此之细的分支机构,但律协组成人员要么是水平较高的专业律师,要么是长期与相关专业律师打交道的管理专家,将律师协会纳入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有利于甄别出高水平的专业律师,有利于保证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可靠性、公信力。

(3)律师协会参加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为律协及时、动态掌握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和执业规范提供了契机,有利于律师业的自律和良性发展。律协通过熟悉律师专业化进度、程度,可以为律师在基础产业、信息产业、资源能源、通讯技术、高端装备、空间技术、环保工程等领域的业务发展提供多方支持。如通过行业协会与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可以搭建律所开拓专业化的服务平台,促进律师职业水平提高,进而开辟把潜在的专业领域转换为现实法律服务领域的常态有效机制。如北京律协就曾就首都律师业务开展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开发区等签订过战略协作规划(协议),并与首都6大文化联盟签署了法律服务协议等,为本地律师在投资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倾销、股权期权、劳动保护等领域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支持。

3、公检法等相关政法部门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与公、检、法、司等部门打交道是经常性的。律师代理(辩护)中的法律水平如何?相关领域业务知识怎样?遵守司法程序(庭审纪律)等情况如何?职业道德和素养体现程度等,司法机关作为诉讼程序的参与方,具有见证律师相关行为的天然优势和评价能力,拥有无可争议、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吸纳司法机关作为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机构成员单位顺理成章。同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参与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有利于公检法机关与律师业之间形成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思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效果的可预料性,提升司法活动社会成效。

4、特聘专家委员及当事人代表

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应附设专家库,专家库由资深法学专家、技术专家组成。同时,建立健全律师代表、当事人代表的产生和作用发挥机制,完善相应社会监督机制。

三、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报并经所在律所推荐

律师拟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律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择优推荐。再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行考核,按规定程序要求,送相应专委会秘书处登记评审。允许律所推荐评审的律师名额根据律所规模(影响力)及该所律师总数确定。

(二)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推荐报送专评委的材料,要符合司法行政机关、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专评委接受律师的申报材料后,要在相应的律师网站及媒体上公示,在确认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后才能登记备评。在评审前,对于所发现的不属评审范围、基本条件不具备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原推荐申报单位(律师事务所)。对于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执业经历、年限,曾经受到投诉且被查实属于律师责任,以及受到行政处罚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律师专业化职称申报资格。对已获得职称的予以取消,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评审工作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是要组建各级专评委,条件成熟时搭建动态调整的专评委委员库。建议专评委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专评委委员库也对应设为三级。鉴于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管理现状,初级专评委及专评委委员库由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牵头组建,高、中级专评委及专评委委员库由省(区、市)司法厅(局)牵头组建为宜。司法部成立专评委机构序列,但不亲自进行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只负责专评委规则制定、印制专业化水平证书、人员备案、对下级专评委的监督以及调处纠纷等。专评委的产生、专评委委员库的组建,按照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国家人事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二是评审模式的确定。可按专业分工召集不同的专家进行打分,对于法律知识、执业操守等作为基本(基础)分,对于其他类别的专业知识则为专业分,合计高分者胜出。评价分为初评、终评两次,终评名单产生后,向社会公示,接受举报。三是公示期间举报的受理及公示后的任命。专评委内设监督委员会,对于评价和公示期间接受的举报,要认真复查核实,并完善相应后续程序。公示结束后的职称认定(证书发放),由各省级司法厅(局)对本地工作统一组织进行。律师所获得职业水平职称情况记入司法局管理的律师档案,逐步实现律师职业水平等级与律师收费标准、分级出庭、担任行业职务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为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检法机关或担任政府律师储备人才队伍。

(四)审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情况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法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定位势必影响到所内律师的职业水平。例如,一个以诉讼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其所内律师在实践中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就会缺乏团队的支持,该律师的非诉讼水平无疑会受影响。反之,律师个体在非诉讼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该律师的诉讼能力的提高机会也将受到局限。所以,要求律师的职业水平评价要结合其所在的律所业务专长、主要执业方向综合考虑,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曾提出,在“八五”期间要有三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有专业定位 。当初司法部发文之所以提出要求律师事务所有专业定位,而未要求律师要有专业定位,一是说明当时的形势局限,律师个体的专业化尚未引起重视,二是说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对律师个体的专业取向存在引导和制约关系。

(五)评审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律师职业水平评审实践中,会存在前次评审被否决人员,在下一评审年度内,又被所在律所再次推荐的情况。对此,我们建议:对于前次评审被否决的人员,只有出现了新的情况(如取得了明显工作业绩或研究成果)方能进行申报,不能受理无条件的重复申报。另外,对于律师职业水平职称等级破格申报情况也要规定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四、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一)明确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监管部门

这里涉及到政府、行业协会等的职责范围划分问题,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发展确定律师职业素质动态标准,审查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的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规范。律师协会要通过制订前瞻性的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对行业发展方向的科学引导。律师协会可聘请专门人员进行调研,研究律师行业职业化、专业化路径,鼓励具有专长的律师成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进而带动整个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对于某些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专业律师的培训和二次考核,以便确定律师职业能力和水平。

(二)对申报人所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监督

律师的执业能力、办案水平、责任心,通过案件质量的抽查评估就能查明。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是律师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应有之义。加强律师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要求提供讲诚信、讲品质、有标准、有质量的律师服务。建立健全律师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服务全程化监管。建立健全律师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等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才是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价值导向和目的。

(三)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评价机制,就要改变律所“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为此,要求律所要改变观念,与时俱进,结合律师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律所自身特点,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现代管理模式。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受理流程、案件管理流程和办理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法律服务的职业需要,做大做强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专业化律师队伍。

五、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中的风险控制

我国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设,是律师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应加强对该体系运行中的风险控制,尤其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减少业务指标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中的权重

在经济社会,人们往往把律师业务创收(或收入)等同于能力,如同我们曾长期以GDP衡量一地的政府政绩,而对“GDP是否带血?”、对“环境的破坏损失多大?”鲜有关注一样,假如正直和坚守法度的律师收入不高,而个别律师通过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却如鱼得水,挣得盆满钵满,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也是律师界的悲哀。因此,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指标中,一定要将律师的思想道德、职业操守、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切记将律师执业创收指标视同其执业水平。国外有一些对律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化规定,诸如规定律师每年必须进行多长时间的义工工作、设立专项基金、完善奖惩制度等等,都值得学习借鉴。

(二)合理界定律师职业和专业知识标准

律师职业专业化是日益细密的社会分工在律师业中的体现。对于律师而言,与其博而浅,不如专而深。随着律师业务范围的急剧扩展,律师素质的内涵已不再限于法律、法理和口才,还涉及经贸、科技等许多知识领域。由于目前我国司法考试仅限于法律知识的考察,缺乏对从业律师自然科学、会计学、审计学等知识背景和储备情况的了解,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中,必须增加对律师专业化知识缺失的风险控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还应加强律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广开培训渠道,尽快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应完善律师惩戒检查制度,建立惩戒委员会、案件质量鉴定委员会。修订完善律所年检办法和惩戒规则,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实施律师办理案件备案制度、案件质量评价制度、案件抽查制度,引入第三方参与评审等。加大日常监督和业务辅导力度。建立律师个人信用制度和律所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律师办案失误揭示机制。建立有效的行业处罚、法律制裁及风险分担机制。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在加强律师执业法律责任的同时,制订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执业失误救济等制度。

(三)实现律师职前、入职与在职教育的一体化

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律师之所以最早成为社会公认的专业之一,并成功实现专业化,与其成功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关。首先,是构建了一套专业涵盖内容的示范体系,作为专业人员从业的依据,该专业示范体系具有系统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其次,是对从业人员实施长时间的、严格的专业训练,从业人员在职前乃至职后都必须接受严谨的、系统的专业学程教育和严格的实践技能训练;第三,对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包括对从业人员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教育鉴定制度,从业人员入职证照制度和从业人员业务晋升制度等方面;第四,组建专业组织,制定专业伦理规范等。具体到律师专业化之路,课题组认为除包括上述几项内容外,还应适应性改革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制度,如根据律师专业分类设置课程,增加案例教学内容,密切与公检法的业务交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基础。同时,国家还要扶持律师的职业发展,大力营造促进律师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如对从事新型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等。

(四)科学制定、从严掌握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标准

律师职业水平提高不但体现在业务领域的日益分工,还应包括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应体现的社会作用和价值。有业内人士认为,以职业化为核心,律师社会责任概念涵括了政治、经济、社会三大方面,包括律师服务国防外交、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参政议政、参与制定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化解社会矛盾等。 构建科学、严格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一是需要将律师应承担的上述各方面社会责任凝练为一整套类型化、具体化、严谨化的标准体系,使律师职业的水平评价过程有章可循。二是在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标准体系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评定机制和监督机制,使这套职业评价标准体系真正在实践中发挥好对律师群体的指引和导向作用。

综上,律师通过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协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以案释法,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基本力量。律师业飞速发展不可阻挡,律师职业水平评价更是刻不容缓。但律师职业的发展也有一个按照自身内在规律完善的过程,特定的条件和阶段不可逾越,切忌“拔苗助长”。目前,在国内律师业存在法律服务总量不足、布局不均衡等问题的情况下,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应立足国情、因地制宜,不断加强理论研究,深入开展实践探索,积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设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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