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015-01-30 04:29王大为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律师

王大为(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

党和国家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河北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对“推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作出了部署。河北省司法厅站在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三个河北”建设的高度,主动作为、多措并举,推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受到了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一、建设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建设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于有效应对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差距日益拉大,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不足。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既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动农村小康、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二)法治进程的必然。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加强法律实施,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法治建设成果“获得感”,成为接下来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法律服务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如果只有立法、执法、司法体系,没有法律服务体系,那样的法治建设就是不全面、不平衡的,就会影响法治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同时,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也必将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法治进程。

(三)人民群众的期盼。法律服务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是一个民生事业和社会工程。当前,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相比,法律服务供给还不能完全适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必须大力推进城乡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司法行政的使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保障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必须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切实种好这块“责任田”,努力把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一个精品工程和亮丽名片,为司法行政事业助力添彩。

二、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和改善民生,整合资源,完善网络,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以县域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为主干,以村(居)法律顾问为基础,以遍布全省的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阵地,联通城乡、覆盖广泛的城乡法律服务体系。

(一)着眼政府主导,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支持。省委省政府多年来一直把法律援助列为全省民生工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等的财政保障力度,同时把村(居)法律顾问、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益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序列。“省两办”印发文件,要求在全省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同时,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省委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按照省市县三级政府不少于9人、7人、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有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至少聘请一名法律顾问。省司法厅与省法学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由25名律师和25名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团,推荐41名律师加入了省政府百人法制专家库。目前,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顾问1862家。各级党委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越来越多的支持和保障。

(二)着眼城乡一体,建立健全城乡服务网络。目前,全省有律师近1.1万人、公证员700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600多人、人民调解员38万多人。为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我们整合资源,健全城乡服务体系。一是推进县域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律师、公证等职能,建立了106家一站式、窗口化、公益性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群众9万多人次,受理服务事项7万多件,群众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二是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举全省法律服务之力,为全省52511个村(居)全部配备了法律顾问,做到了“人员到位、信息公开、双向互通”,覆盖率100%。三是广布法律服务站点。实现了县域律师全覆盖,设立了一批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在社区、街道等建立法律服务、援助站点3100多个。加快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全省村(居)、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了网格化、全覆盖,医疗、交通、物业等16个行业和领域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800多个,居全国先进行列。

(三)着眼满足需求,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便民服务活动。一是开展“善行河北·律师公益行”活动。实施农民工维权、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维权、消费者维权、贫困地区群众服务等五项专项行动,“律师公益行”被评为全省公益服务品牌。二是开展法律援助惠民工程。组建了500多人的消费维权律师团、300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建立了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推进法律援助降槛扩面,申请援助标准放宽到低保标准的1.5倍,增加了5类援助事项,一般性案件受理时限缩短为5天。三是开展公证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围绕婚姻、继承、农村土地确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公证咨询或巡回、蹲点办证,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开展公益司法鉴定活动。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鉴定事项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积极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解决提供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四)着眼群众满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有信仰、有作为、有品行、有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律师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力度,推进法律服务机构窗口建设,加强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提高了服务能力。创新便民举措,开展预约服务、订单服务,建立“12348”专线平台126个。廊坊市开设了“村(居)法律顾问”网站和手机服务平台,实现了电脑、手机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特别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我省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位和作用缺乏应有认识,重视程度、投入力度、经费保障不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服务资源城乡配置失衡,专职服务力量不足,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认真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和举措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按照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努力构建符合省情、惠及全民、供给充分、规模适度、运行高效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建设法治河北、平安河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健全平台,完善网络。一是健全县级中枢平台。加快县域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功能、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力争2015年底全省达到全覆盖。二是健全乡(镇)一线平台。加强司法所建设,推动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发挥司法所服务职能,将其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治、服务群众的一线阵地。三是健全村(居)末端平台。在实现全省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完善功能、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让群众享受到身边的法律服务。同时,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形成连接三级平台的信息通道,扩容升级“12348”服务热线,加快建立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快捷法律服务。

(二)整合资源,有效供给。一是整合组织资源。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对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与医疗卫生、教育等其他公共服务的衔接互补,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多个部门并抓、多种力量并举、多种资源并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和保障机制,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可靠、稳定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整合人才资源。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通过“1+1”或“1+N”等多种方式结对子,将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法律服务合力。加强专职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志愿者队伍,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法学专家、教师、学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三是整合业务资源。围绕重点领域,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业务优势,实施专项或定向法律服务计划,开展综合便民服务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发挥作用,满足需求。一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2015年底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把公职律师试点扩大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开展“法律八进、法治八建”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制度、法律服务人员以案释法制度,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三是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槛扩面、提质增效,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每名专职律师每年至少承办2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使法律援助覆盖更多的贫弱群体。四是拓展公益服务领域。深入开展“律师公益行”“公证下乡村”“法律服务进社区”等活动,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力度,形成大公益服务格局。五是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优势,建立健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三位一体”调解等纠纷化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六是加强法学研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群众现实需求和公共法律服务重大问题,组织法学会、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加强理论研究,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公共法律服务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七是丰富法律服务产品。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基本产品指导性目录,通过不断实践、调整和完善,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协调党委政府把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地方“十三五”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法律服务业纳税、收费、社保、人才引进培养、执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为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政策支持。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和“购买服务”理念,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财政投入,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三是健全管理制度。扎实搞好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律师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执业监督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处理好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八个关系

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统筹处理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

(一)城乡关系。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站在城乡一体角度,立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短板”,把重点放在城乡一体而不是造成新的城乡结构性差异上,坚持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城乡一体,引导城市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流动、向欠发达地区延伸,逐步形成城乡融合的新型法律服务体系。

(二)内外关系。“内”,就是司法行政系统自身;“外”就是与这项工作相联系的有关部门和方面。要坚持立足自我、争取支持的思想,既要防止“等靠要”,也要防止“关起门来搞建设”,把自身的努力和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统筹起来。要以上率下、上下联动,省、市搞好统筹指导,县、乡、村主动作为,形成上下一盘棋。要加强保障、优化环境,维护好法律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

(三)点面关系。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这是开展工作的重要经验和工作方法。在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既要有面上的推进和展开,明确总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路径;也要结合“点”上的实际,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实际情况,拿出具体的方案和办法,不能一刀切,要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加强点上经验的总结推广,推动面上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专群关系。“专”指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群”指的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仅靠现有的专业或专职法律服务队伍,对于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力量是不足的。因此,既要大力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力量,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也要积极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把社会上具有法律知识、法律背景、法律经验的人才充分动员起来,进一步充实法律服务力量。

(五)为位关系。“为”就是有作为,“位”就是有地位。有为才有位,有位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的要求,老老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干事,一步一个脚印,逐项抓好落实,切实把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用好的业绩和作为,赢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

(六)远近关系。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既要有远期目标,也要有近期阶段性任务;既要着眼长远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也要适应现实性需求采取阶段性举措;既要追求高水平、高质量的长远效果,也要照顾现实条件一步一个台阶,防止拔苗助长。

(七)合分关系。“合”就是整合,“分”就是分散。建设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既要整合各方面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一定数量的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法律需求;同时也要发挥法律服务机构遍布城乡、覆盖广泛的优势,通过广大法律服务机构的主动服务,为群众提供就近服务,在全省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

(八)政市关系。“政”就是政府,“市”就是市场。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用好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强调政府主导、政府责任,但不能一味由政府包办;另一方面,要用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通过PPP模式等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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