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 加快公证自身建设发展

2015-01-30 04:29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司法厅公证员公证处

河北省司法厅

近年来,河北省司法厅认真落实中央和司法部关于公证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公证的发展和创新放在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实践中谋划和检验,在全省开展公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公证公信力建设,提高公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公证工作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中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也加强了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

(一)推动公证服务“三农”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农村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法律性,面临着大量的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河北省司法厅为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充分发挥智力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投身和服务于农村改革,一是搭建平台、为公证服务“三农”创造良好环境。2014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农业厅主动协调、联合召开全省农村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与30家农业经营主体签订了《提供法律服务意向书》,省司法厅与省农业厅签署了农村改革法律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与省委省政府农工办、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期间,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培训、座谈交流了新时期法律服务“三农”的方向和具体经验做法,有效推动了农村法律服务深入开展。省司法厅开展公证服务“三农”调研,总结以往公证服务“三农”的做法、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形成调研报告上报,省领导作出批示给予肯定,此报告在省委农工部、省委省政府农工办组织的全省农村改革发展专题调研评选活动中荣获二等奖。二是培树典型、引领带动服务“三农”出成效。省司法厅在全省推出服务“三农”成效突出的围场、润新等县域公证处,辐射示范。目前全省县域公证处已介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美丽乡村建设选房摇号、农村民主决策、换届选举、惠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发放等众多领域。在一些“村村通公路项目”中,公证处不办理拆迁补偿或证据保全公证,老百姓就不让拆迁人员进家门。公证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突出,仅2014年,全省办理“三农”类公证约16万件,收到良好效果。三是广建网络、扩大农村公证服务覆盖面。推广成安县实行公证联络员做法,在全省整合司法行政资源,依托司法所、村调委会建立公证联络员制度,延伸了公证服务触角。目前,全省已有72%的乡镇建立了公证联络员,2014年全省各县域公证处通过联络员联络办理公证1万多件。

(二)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借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推动钢铁、水泥、玻璃等优势产业走出国门,开展先进技术合作,是河北省今年的工作重点。“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服务全省工作大局,河北省司法厅多次与省商务厅协商;今年4月,与省商务厅联合召开了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公证法律服务会议。会议邀请华药集团、中铁十七局、石钢等“走出去”企业代表,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部分市司法局、商务局的同志和涉外公证处主任参加,共同就公证助推河北省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为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进行座谈研讨,找准提升涉外公证服务水平的突破口,受到参会企业的好评。会后,河北省司法厅积极争取与省商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进一步服务全省对外经济合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委、省政府多位省领导在司法厅报告上作出批示,予以肯定。近日,省司法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服务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涉外公证处与全省800多家涉外企业进行对接,听取工作意见、了解服务需求、制作并发放办理涉外经济公证事项“明白卡”,切实提高涉外公证服务水平,为全省涉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现转型升级和跨国经营提供支持。去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涉外公证14.2万余件,其中,办理合同协议、资质证书、知识产权等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公证事项1.3万余件。

(三)积极服务全省金融改革创新。金融业的安全稳定,不仅涉及金融机构本身,还影响到企业、公民,影响到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不仅需要金融部门的有效监管,还需要法律服务的保驾护航。在当前金融改革的特殊阶段,公证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法律手段。河北省司法厅主动协调省高院、省金融办、省银监局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全省金融改革创新 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司法厅推动各市积极落实联合指导意见,指导公证处积极介入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创新型交易等新型金融领域,公证工作对规范金融活动和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支持,在相关源头和关键节点上起到了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金融犯罪的作用,赢得了金融部门的好评,收到良好社会效果。2014年全省办理金融类公证10余万件,同比增长15%。

(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近两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公证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组织公证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展公证咨询或巡回、蹲点办证;倡议全省公证机构重阳节期间免费为75周岁以上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开展公证业务网上咨询;公证机构全部开通节假日预约服务、畅通服务特殊人群绿色通道,为特殊人群上门服务、为困难群众和公益事业减免服务收费,促进了公证服务均等化,使公证工作更加贴近百姓、便民利民。2014年,全省公证机构深入乡镇办证万余件,为弱势群体、老年人、减灾救灾、政府办理各类公益性服务8360件,其中减免服务收费150多万元,受到广泛好评。

二、大力加强公证“三化”建设,推动公证工作持续发展

公证机构没有实力难谈影响力,没有服务能力何谈服务大局。针对部分公证处尤其是县域处建设发展步伐缓慢、基础薄弱、人员短缺等影响公证长远发展问题,河北省司法厅大力开展公证“三化”建设即公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和公证公信力建设,推动了全省公证人员上规模、装备上档次、服务上水平、管理上力度,提升了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基础建设,为长远发展创造条件。为确保建设效果,河北省司法厅下发公证三化建设方案和验收标准,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连续3年从全省抽调骨干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市实地检查,省司法厅先后下发了6个公证“三化”建设检查验收通报,每个通报对各市局综合点评,分达标处、基本达标处、不达标处三个等级对每个公证处逐一点评,对基本达标处和不达标处均列出不达标的原因和整改期限。“三化”建设进入尾声时,省司法厅再次召开全省公证工作会议,部署已达标公证处查漏补缺“回头看”、第二批基本达标公证处整改、第三批难点公证处攻坚克难以快补晚三个层面的工作。随后,省司法厅对难点公证处逐一进行检查,确保了公证处“三化”建设不走过场、真正达标。全省各司法局、各公证处加大协调落实力度,有的司法局向当地政府汇报省司法厅将公证处列为基本达标公证处、不达标公证处限期整改的通报,当地政府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有的拨专款改善公证处业务用房和办公设施,为公证工作开展创造必要条件;有的市县司法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增加公证处编制,通过考录、招聘等方式充实公证队伍。保定市司法局在市区公证机构调整中,争取专项编制,协调市人社局就公证处人员招录联合下发文件,首期公开招录了20名通过司法考试、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专业人员,其中3人是硕士学位,14人从事过律师工作,改变了原市区公证处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局面。

目前,河北省共有公证机构175个,执业公证员743人,公证员助理483人,公证员人数比“三化”建设前增长22%。公证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3%,法律专业毕业的占78%,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93%的公证处业务用房面积和功能区间设置达到了省厅“三化”建设标准。有的公证处还自购了办公用房,98%的公证处配备了业务专用车,各公证处都对办公场所美化亮化,机构装备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公证行业形象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办证更加方便快捷。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的制度是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良好的执业环境是公证职能作用充分有效发挥的重要基础。一是规范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必须作用到公证处和每位公证人员才能真正落实。公证处内部管理位于公证管理的基础和前沿,公证处基础管理到位就会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河北省司法厅下发《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目录)》,明确了公证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哪些制度。二是出台了一批公证规范性文件。近两年,河北省司法厅多方征求意见,制订下发了《河北省涉外公证工作管理办法》《河北省涉台公证工作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复查处理办法》《河北省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管理工作职责,规范了监督管理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效能。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河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河北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形成了以办证质量为中心的考评机制,引导公证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能、自身素质、服务水平上来。三是积极改善公证执业环境。针对公证行业存在的当事人造假、扰乱公证执业环境、影响公证质量的问题,河北省司法厅协调省公安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在申办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有效维护了全省公证工作秩序。

(三)强化质量监控,为公证事业发展找准支点。去年以来,为落实司法部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要求,河北省司法厅两次下发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的通知,通报了发生质量问题的5个公证处和各市到省厅信访投诉公证案件排名情况,警示公证处珍视公证信誉;同时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员进行轮训,提高公证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水平。为落实吴爱英部长“要推进公证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要求,省司法厅下发了《河北省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方案》,将利用3年时间对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也即80年以来全省1170万件公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采集,逐步建立全省公证数据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提高公证工作影响力。

三、找准症结,正确认识公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河北省公证事业不断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公证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公证员短缺依然存在,公证体制改革面临一定困难,公证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公证员短缺问题依然存在。虽然近几年特别是公证三化建设以来,河北省通过司法考试的公证员任命人数增长较快,但全省县域公证处公证员青黄不接、年龄老化、置换不畅、高端人才缺乏、留不住人的问题依然存在。现有行政体制公证处作为公证工作改革发展中的过渡形态、作为司法局的内设科室,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符合《公证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受制于编制和准入条件,进入公证处执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道门槛。行政体制公证处的公证员仍然保留公务员身份,工资明显低于事业体制的公证员收入,也低于需要同样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待遇,公证员承担的责任风险与报酬不成正比。有的地方把一些不适合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安排到公证处工作,影响了公证队伍职业化和公证工作开展。

(二)公证工作水平和公证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全省执业公证员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615人,但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学习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承担高层次的公证业务,尤其是缺乏既熟悉国内法律、又会外语懂外贸的人才。个别公证员知识更新能力不足,拿着习惯当规范,不能严格依法依规办证。部分公证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甚至个别公证处和公证员受利益驱动,商业心态办证,损害公证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完善措施、创新方法,推动公证事业科学发展

针对公证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全省公证工作会议上,河北省司法厅党委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公证工作改革发展。

(一)扩大公证队伍,提升人员素质。省司法厅提出要把好入口。要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的规定,协调人事部门将各市县公证人员的招录工作,统一到各设区市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坚持“招录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底线,坚持公开招录,防止有些地方把一些不适合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安排到公证处并占编制,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却无法进入的情况。要大力开展公证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法律公证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大行业协会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制度,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业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为解决县域公证人员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探索建立激励省内公证人员跨区流动机制,市区公证处可选派公证员到贫困地区公证处进行驻点执业。加强京津冀公证工作协同发展,研究建立京津冀地区公证人员交流培训合作机制,推进区域内专业人才集中、实力较强的公证机构对人才匮乏、发展缓慢的公证机构结对帮扶,促进均衡发展,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共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激发工作活力。在2014年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吴爱英部长在讲话中强调坚持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的方向;坚持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鉴于有的公务员身份公证员表示宁可放弃从事多年、得心应手的公证职业,也不放弃公务员身份,公证处将可能再次面临人荒。为防止公证员出现断层,省司法厅提出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留原占行政编制公务员的身份、待遇,允许其继续在公证岗位工作,实现行政编制公证员的平稳过渡。公证处的编制要用于公证员,对不具备专业素质,不适合从事公证工作的占编人员要进行交流。要完善公证员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可由公证处发放公证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改善公证执业环境、营造公证科学发展的社会氛围。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证的法律体系完善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把握公证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职能作用的基础上,河北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加强与物价局的沟通协调,尽快联合出台符合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与公证成本、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和执业风险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健全公证员调查核实权等执业保障,推动公证工作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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