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做法和启示

2015-01-30 04:48张晓林
中国民政 2015年8期
关键词:助老敬老养老

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做法和启示

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世界各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此进行了科学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应对措施,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一、各国主要做法

第一,重视发挥政府积极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协调的重要作用。政府往往借助于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国民的信任,引领养老、敬老、助老的社会保障功能。

澳大利亚政府重视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政府引领养老机构的建立、设置、资金支持、人员培训、等级标准、服务质量、评估机构、护理等养老、敬老、助老工作,在这些项目上较好地履行了行政领导作用和协调作用。澳大利亚政府在对养老、敬老、助老服务人员的培训上提出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将养老护理和养老护士区分为三个等级,即最低等级、第二等级、第三等级,并对三个等级提出详细的技术标准。对养老、敬老、助老的评估机构,澳大利亚政府也提出了要求:一是建筑设施必须安全、环保,方便老年人生活;二是护理服务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必须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等。

美国的养老、敬老、助老政策要求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为贯彻执行,联邦政府提出了投保资助型要贯彻选择性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全民福利型要贯彻普遍性原则,所有公民无论是否就业,都有权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为确保此项政策的有效执行,政府对养老保险资金做出了硬性规定;为防止退休后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美国联邦政府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起点设置了上限。对于养老金的缴纳、领取、社会保障、养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标准化管理、社区养老、以房养老等,美国联邦政府都有规定。

第二,注重制定科学、详细、有较强针对性的社会养老、敬老和助老计划,以此推进和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敬老、助老的社会覆盖面,消除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瑞典作为社会福利型国家,历来重视人口的老龄化问题,不仅制定了养老、敬老、助老的长远计划,还出台了与政府计划相互支撑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养老、敬老、助老配套政策。瑞典政府明确规定,公民退休金的待遇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瑞典公民从65周岁的当月起,可以领取和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基本养老金。年龄较大的公民,可以领取和享受较高的退休金,并指出这一政策将长期坚持不变。

新加坡制定了一系列社会养老、敬老、助老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先后制定并出台了4个社会养老、敬老、助老的计划和政策,《三代同堂花红》《敬老保健金计划》《敬老养老津贴计划》等,这些计划、政策的有效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养老、敬老、助老的一些问题,在新加坡社会产生好的影响。

第三,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积极规范社会养老、敬老、助老的行为,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和推动养老、敬老、助老工作的开展。

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和社会就意识到日本人口老龄化的严重程度,先后出台了多项涉及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国民年金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等,这些法律规章对日本国民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的设置、硬件条件建设、技术标准、权利和义务、居家养老、居宅看护等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规范。这些规定成为养老、敬老、助老和保证老年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基础,也成为日本解决人口老龄化、养老、敬老、助老的法律依据。

第四,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解决养老、敬老、助老问题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新加坡政府称“政府不养老、企业不养老”,社会养老、敬老才是题中之义。建国初期,政府就重视社会养老、敬老、助老问题,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公积金的建立,其用意是为相关人员设立一项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计划,其实就是养老保险金计划。新加坡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是相关人员缴纳的费用。为此,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相关人员在退休后有能力支付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养老、敬老、助老的财政津贴补助计划,支持养老、敬老、助老事业的发展。

瑞典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高福利的国家,其养老保险费用主要来自国家的财政支持,国家为此承担了养老、敬老、助老大部分费用。瑞典实行高税收政策,老年人的退休金待遇标准也由瑞典政府统一制定。瑞典政府将养老保险费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基本年金,一个是补充年金,这“两金”构成了瑞典养老退休金的框架。在瑞典,凡是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公民,从年满65周岁的当月起均有资格按规定领取基本年金。单身者的基本数是一个基数的96%,夫妻两人均领取年金,则领取年金基数的155%,领取基本年金的人通常实行免税政策。瑞典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五种模式

综合来看,养老、敬老、助老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模式:

一是家庭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是以家庭为载体,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人提供赡养服务。这种模式主要在亚洲如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二是居家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是让老年人不离开自己的居所,就居住在自己的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敬老、助老的服务,其中包括老年社区、托老所、老年公寓等。这种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所占的比例较高。三是组织机构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是把老年人集中起来,居住到专门为老年人设置的组织机构。这种养老模式一般实行的是集中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老年人入住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这种养老模式在一些国家占到15%左右。四是互助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是在完全志愿的基础上,把一些老年人与家庭外的其他老年人组织并结合起来,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相互体贴。但这种养老模式在一些国家中所占比例不高。五是异地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是根据老年人的家庭、社会环境、医疗卫生和经济的状况,经过对比分析,将老年人迁出不同地域,在居住、环境、生活较好的地域养老。六是以房养老、敬老、助老模式。这种模式在一些国家刚刚兴起,其内涵是将家庭和老年人的产权房抵押,或者进行出售、出租,换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养老服务的费用,实现产权房价值的提前变现,以此解决老年人养老的资金来源问题。

三、几点启示

一是政府要把养老、敬老、助老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政府在养老、敬老、助老事业中发挥积极主导和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政府要利用好、发挥好、协调好社会赋予自身行政资源优势,运用政府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充分借助于社会资源的力量、国民的力量、企业的力量,积极推动养老、敬老、助老事业的开展。

二是经济上不断加大对养老、敬老、助老的支持力度。虽然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经济上大力支持养老、敬老、助老事业的开展,用经济杠杆原理来保障养老、敬老、助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是许多国家普遍遵循的一个规律。养老、敬老、助老事业要有大的发展,经济支持是基础、是前提。

三是要用法律规章来加以规范养老、敬老、助老事业。要根据老龄社会的一些规律和特点,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敬老法律规章,用法律规章来保障养老、敬老事业的有效开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养老、敬老、助老要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老年人由于年龄、身体、健康、生活等原因,使他们成为特殊人群中的一族,因此,根据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制定和出台非常明确的居住、生活、医疗、服务等技术标准,切切实实保障养老、敬老、助老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减少行业风险,防止老年人出现意外事故等,显得非常重要。

五是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级别、不同阶段的养老、敬老、助老体系。

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年龄段不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个人爱好也不尽相同,要切忌养老、敬老、助老片面化和一刀切,要从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不同层次、不同级别、不同阶段的养老、敬老体系,以此满足各类老年人群的需要。

六是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养老、敬老、助老工作的开展。养老、敬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和责任,要调动和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和资源参加到养老、敬老、助老的事业中来,包括政府、社会、家庭、企业、社区、慈善机构、志愿者等,都是养老、敬老重要的社会力量,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养老、敬老、助老格局。

(张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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