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5-02-06 15:49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

孙 蕾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引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承载着我国的古老文化记忆,是民族发展的载体。但是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都提醒我们我国的民族文学艺术正在受到侵害。而可惜的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却没有很好的保护,《著作权》对该部分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事实上,国务院至今仍未出台相关法律。因此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研究迫在眉睫。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一)国家的立法措施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分为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两个方面,在此着重说明法律保护方面。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研究机构,针对民间音乐、戏曲、文学和美术等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立法散乱乱,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化的保护体系。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确定将其作为一种特殊作品进行保护,但是国务院至今仍未出台相关规定,所以此条规定如同虚设。

(二)地方的立法措施

21世纪初,我国地方上掀起了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热潮。云南省2000年施行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为之后的地方立法提供了参考。“2006年5月27日通过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标志着文化大省的江苏在全国率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①继此之后,宁夏、山西、浙江等地也相继制定出一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地方性法规。

上述所提法律法规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不能完善地保护民间艺术,它们都属于地方立法,效力较低,而且不成体系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而该方面最具权威性的《著作权法》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交给了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至今还没有出台实施细则,这使得民间艺术的保护没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上的不足,使得我国民间艺术处于弱势地位,经常受到不法侵害而得不到适当的保护。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促进民族文化发展、维护民族个性的需要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先生曾经说过:“民间文化是一种母亲文化,它给我们一种很深厚的东西。而现在,它在迅速地瓦解、消失,我们必须进行抢救,把它保护起来。”民间文学大部分仍然依靠着口头传承。随着拥有记忆的老者的离世,相应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逐渐被遗忘,随时面临着失传的危险我们国家的民族文化璀璨辉煌,彰显着我国劳动人民的智慧和个性,而现如今它们正一点一点的消失,这些现象都召唤着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保护制度才能保障文化的依托,维护民族的传统特征,建造我们民族继续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才能更好的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维护民族个性,促进民族文化的独立与发展。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利益的需要

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都是在作品慢慢流传开来,甚至逐渐被用于商业,创作者们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这些作品经过多年的口口相传,最初的创作人已经很难确定了,也就很难得得到补偿了。更严重的是,很多民间艺术都转让给了国外,经过外国的加工制作后,又重返中国市场,而中国还要花费高额的知识产权费才能获得加工后的作品。经济方面的伤害是一方面,情感方面的伤害又是另一回事,民间作品里饱含着中国劳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歌颂,反映着人们的思想感情,但是有很多使用者却肆无忌惮的歪曲、丑化民间作品里的形象,和原意南辕北辙,这是创作者所无法容忍的。现在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很好的抑制这些滥用行为,使创作者的权益得到赢得保护,以此来促进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和信心,才能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的构建雏形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首先要明确哪些内容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至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而完善的定义。现在最为权威的是《班吉协定》,最初,该的《班吉规定》的艺术作品的分类过于宽松,将很多属于文物的,属于科技方便的内容也归属其中,这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一定的重复保护,甚至出现一些法律冲突,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反而阻碍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修改后的《班吉协定》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缩小为: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乐器、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特性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作品。②缩小后的范围删除了那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笔者认为关于该概念的定义不宜过宽也不易过窄,僵硬的定义不能完全的涵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实际操作时不应该拘泥于定义,而应该抓住它的主要特征,如由特定区域特定民族凝聚群体智慧创作完成的;长期流传而形成的;反映特定地区传统特色的等等。只有抓住主要特征才能在实践中准确的判断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一大特点就是在长期流传中逐渐被加工、整理、修改而形成。所以不确定的权利主体是其保护的一大阻碍。对此问题,世界上还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权利主体应该是国家,应该由国家行使该项权利,如《突尼斯示范法》。它将突尼斯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做为本国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突尼斯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都要经过国家文化部的同意,并且要依法向有关机构支付相关的费用。③而在我国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是国家;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是与作品相关的群体;还有的学者认为权利主体是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群体或个人。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把与该作品相关的群体或民族定义为权利主体,因为:首先,权利主体不可能是个人,因为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来看,民间文学经过多年的流传,经过很多人的加工改造,融合了某个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的智慧而形成的,而不是某个人闭门造车而形成的,所以不可以将权利主体定义为某个人,这样会忽视群体中其他人的付出,损害他们的利益。其次,权利主体限定为国家也不妥,国际上将权利主体限定为国家的大都是单一民族、人口少,地域小的国家。而我国是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将某一个民族的文学的权利主体扩大到五十六个民族的国家,显然太广阔了。最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传承过程中,其符合了群体的审美观念,代表了群体的价值取向,创造的过程也体现了群体的参与性,因此理所当然的权利主体应属于群体所有。④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内容

前文已经确定了民间文学保护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接下来要确定保护内容,哪些内容需要保护,又该给予多大力度的保护。权利的内容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水平,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的保护,这就违背了保护民间文学的主旨了,但是过高的保护水平会制定出很多条条框框使得其他人一不小心就会踩到雷区,这样更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现在学术界大多赞成一下观点:一方面是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和转让权,许可权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另一方面是精神权利,如发表权;标注来源地的权利,使用者标注清楚来源地,这样有利于民间文学的传播,也有利于民族地方的发展;保护作品完整权,使得别人不能随意歪曲曲解作品伤害作者的感情。只有从财产、精神两方面着手,才能更完善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一般而言,大概都是作者死后五十年,是有具体保护期限的。但是由上文确定权利主体时就知道有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创者是无法考证的,更无从得知他们什么时候去世的,那么这种确切的时间计算就无法施行了。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该是无期限的,因为民间文学是不断传承的,只要它还在流传当中,那么它就是无法确定起点和终点的,而且它的来源群体一直存在,那么我们就需要将来源群体的利益一直保护下去。

(五)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责任

任何人侵犯他人利益都要受到制裁,相应的,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为也要受到制裁,侵权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制定一定的强制措施才能威慑住宵小。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要秉承过错责任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等。

[注 释]

①梁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中南大学,2010.

②梁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中南大学,2010.

③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④张李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梁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2]张李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杨书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暨南大学,2011.

[4]周婧.质疑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J].知识产权,2010(1):72.

[5]冯希艳.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1,27(3):41-43.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7]陈京京.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研究[D].西北大学,2007.

[8]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9]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10]钟敬文.民间文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

[11]戴国勇.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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