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严格解释

2015-02-06 15:49:15段燕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段 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鹰潭335001

一、“熟悉又陌生”的严格解释

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中一个“熟悉又陌生”的概念。之所以说它“熟悉”,是因为我国学者普遍主张严格解释。例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①周少华教授认为,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解释的通说之术。②

而之所以说严格解释“陌生”,原因在于,对于严格解释的定义众口不一。例如,周少华认为,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是指法官对刑法的解释,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越刑法条文文义可能的范围,尤其是不能通过解释将刑法处罚扩展到立法者未明文规定的行为。严格解释只是刑法解释的原则,而不是具体方法。③梁根林认为,严格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之一,刑法文本的解释必须采取以文义解释为基本方法的严格解释,应当尽可能根据对该刑法的通常字面含义进行不违背社会情理的解释,除非根据立法愿意不得不进行不同的解释。④

面对严格解释这些众口不一的定义,我们不禁思考,严格解释究竟是一种解释方法,还是一种解释原则?严格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害人的解释原则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二、严格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在一些学者看来,严格解释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关系几近“鱼水之亲”。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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