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之维——以唐代死刑复核制度为例

2015-02-06 15:49林晓炜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刑部审理皇帝

林晓炜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死刑复核制度是死刑执行的前置程序,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审判程序。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传统人道主义思想、“慎刑”思想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考察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探究其共同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制的尊严。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考察

纵观数千年中华文明史,传统文化思想对历代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有着复杂与深刻的影响。植根于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死刑复核制度,其设立与适用体现着以下几方面的政治文化思想。

(一)明德慎罚思想

明德慎罚思想起源于西周。明德,即倡导敬德、尚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与保证。慎罚,即刑罚适中,罚当其罪,避免波及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明德慎罚思想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主张以王道、仁政感化百姓,以德礼预防犯罪。综合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程、程序设立及处理方式不难看出,该制度的每一次变革皆伴随着明德慎罚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明德慎罚思想乃历代死刑复核制度之直接思想渊源。

(二)皇权至上思想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亦深受法家权势独制思想的影响。法家主张“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1]。国家的一切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上、皇权稳固方可令行禁止、厉行法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皇帝始终掌握着国家的最高审判权。自秦以降,死刑复核制度的最后一道程序基本都是由司法官员将死刑判决上呈皇帝做终局裁决。无论各级官吏如何裁断,“死刑复核的终局决定大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中”[2],未决犯的生死可谓系于皇帝一人。

(三)仁政思想

儒家思想是历代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荀子曰:“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为使君王千秋万载,一统天下,统治者必须施行仁政,避免滥施极刑。受此影响,死刑适用数量往往是评价国家是否安定、君主是否贤明的重要指标。统治者为安定人心、美化统治,便通过死刑复核制度的设立来减少死刑的执行。

二、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盛极一时的隋朝在隋末农民战争的冲击下迅速灭亡给唐朝统治者产生了极大震撼,他们清楚地意识到隋末法纪败坏、死刑滥用是导致隋朝“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重要原因。贞观5年,唐太宗下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五奏。”该诏书随后被编入《唐令》。纵观唐律,除皇帝掌握最终复核权外,刑部、门下省、中书省等机构也拥有法定的死刑复核权。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使唐前期的死刑执行人数较之前朝大为减少。“德主刑辅”、“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唐前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

(一)刑部复核

有唐一代,地方各州县与大理寺审理的死刑案件皆归刑部复核,在各州执行的死刑案件必须上呈刑部,经过三复奏后方能执行。刑部在复审死刑案件中,如查出错案或疑案,均得驳回或复审,刑部亦有权亲自审理。及至玄宗时期,门下省与中书省也获得了死刑复核权,但刑部的复核权并未被剥夺,其在法定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依然十分重要。

(二)尚书省复核

唐朝初年的尚书省主要管辖狱讼事务。天下各道、州、县的死罪与流罪都须经其复核。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和左右丞都具有司法监督权。具体来说,尚书左右仆射负责“冤滞大事”,而左右丞则负责零碎事务。尚书省通过勾、判形式复核死刑,对死刑案件发挥行政复核职能,这是唐代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一环。但中唐以降的尚书仆射地位渐低,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逐渐弱化。

(三)中书省复核

中书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书省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中书舍人承担的。中书舍人与御史、给事中共同组成“三司”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唐玄宗时期,中书省开始分享刑部的复核权。宪宗元和十三年,皇帝敕令凡刑部与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必须呈报中书省裁量。中书省的司法复核是皇帝掌控国家司法权的手段之一,因此唐代多位皇帝在位期间都曾强化中书省在案件复核中的作用。

(四)门下省复核

门下省的主要职官为给事中。给事中有权对刑部、大理寺及御史台经办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审核。若给事中认为诸法司对具体案件存在定罪不准、量刑不确等失当情形,有权援引适当的法规或案例予以驳回并要求重审。谏议大夫也是门下省的重要职官,直隶于门下省,有权参与死刑复核,甚至有反驳皇命之例。开元二十五年后,门下省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权逐渐强化。

(五)皇帝复核

皇帝拥有国家最高司法裁判权,自然也包括死刑复核权。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录囚。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在位时期曾多次“亲录囚徒”。通过“录囚”制度使不少死刑犯得以宽免。二是复奏。贞观初年,太宗因一时之愤处死交州都督卢祖尚与大理寺丞张蕴古,后太宗追悔莫及,乃下旨设立三复奏制度,随后又改为五复奏,并编入律令。由此,皇帝得以牢牢掌握死刑的终审权。三是直诉。群臣吏民可通过上表、邀车驾、击登闻鼓、立肺石四种方式向皇帝直陈冤情。

三、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一)制度设计具有开创性

唐代首创三司推事制度与九卿会审制度,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死刑案件通过三法司、九卿共同审理,相互制约、牵制,对避免司法官员滥用职权、枉法裁断,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这也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慎刑恤狱”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唐代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三司推事制度和九卿会审制度对后世的影响亦极为深远,其后的宋、元、明、清等王朝的死刑复核程序皆以唐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为蓝本并有所创新。

(二)复核形式具有科学性

唐代死刑复核制度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司法官员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重新提审犯人,获得犯人对于案件的口供。在押囚犯若有冤情可以向负责提审的司法官员当面陈述,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人的人身权利,防止各级官吏草菅人命。司法官员亦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察言观色与逻辑推理判断囚犯陈述的真实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与执行的科学性。此外,唐代律法还规定中央可以派遣司法官员到交通不便的省份进行提审,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防止冤假错案,这一规定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适用存在例外

《唐六典》规定对于杀人、谋反等重罪无须向皇帝复奏便可直接执行,这是封建专制制度在立法内容与司法程序中的体现。封建地主阶级对于危害其统治地位、利益的行为定然不会考虑人权与法制的可贵,而是坚持快捕、快审、快决,唯恐因此细故而使天下之“贼”群起仿效、危害江山社稷。安史之乱后,大唐帝国由盛转衰,藩镇割据。各藩镇在其治下滥用刑杀,处决犯人皆以军法为凭,朝廷无从管辖,死刑复核制度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此为后话。

四、对当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反思

(一)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与九卿会审制度昭示:死刑复核必须有其它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至关重要的因素。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在案件的一审、二审中充分行使监督权,但死刑复核程序缺乏监督亦会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最终化为泡影,为确保程序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复核程序中的检察院监督环节,即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过最高检。在笔者看来,检察机关的职权可以适度扩大,最高检的工作人员可以到案件管辖地与案件发生地进行调查、提审,可以要求省级与市级检察院予以协助,做好相关证据的补充工作。最高检也应慎重对待其向最高院提出意见的权力,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执行死刑”或“不执行死刑”。

(二)明确慎用死刑的法律精神

唐代设立的“三复奏”及“五复奏”制度是慎用死刑精神的具体体现。纵观人类古今往来,慎用死刑是文明发展与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因此,当前的刑事立法、司法必须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若案件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存在瑕疵的,复核机关自然应当进行纠正;但即使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瑕疵的案件,复核机关也应当慎重对待,若确实有必要执行死刑,方可予以执行。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死刑一旦予以执行便会导致不可逆转的结果,因此不可不慎。

(三)适度增加合议庭组成人员数量

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生命的最后防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死刑复核程序相较于其它审判程序理应更加严格。从唐代三司推事制度和九卿会审制度不难看出,唐代负责审理与复核死刑案件的司法官员数量较多。除中央司法官员外,皇帝还有权干预案件的审理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执行。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合议庭也由3人组成,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或5人组成。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需要进行改进,可以规定一般死刑案件应由3名或5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若遇案情复杂或在地区甚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应当由7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四)规定合理的复核期限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均有审限规定,但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则未作出规定。通常,“慎杀”原则要求死刑复核程序持续较长时间,但若死刑案件久拖不决,亦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法谚所云:“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笔者认为,由于死刑复核程序不同于其它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加之我国舆情复杂,法院受媒体、行政机关影响较大,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同时设置最短审理期限和最长审理期限。最短审理期限可设为3个月,若遇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最高检及辩护律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让最高人民法院有充分的时间调查案件的过程、证据,保证复核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死刑案件的积压。

五、结语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巨大进步,体现了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可以说,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精华。深入研究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与思想,定能为今后我国刑事审判与执行程序的改革、发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提供重要的参考。

[1]韩非<韩非子·人主>.

[2]陈高峰.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考察与借鉴[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218.

猜你喜欢
刑部审理皇帝
皇帝需要帮忙吗
皇帝怎么吃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清代盛京刑部四题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襄垣县审计局创新审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