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2015-02-06 15:49王小松,刘德霞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浅析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王小松刘德霞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原则,为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人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对于此项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却不完全尽如人意,本文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争议和缺陷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立法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5.2

作者简介:王小松(1989-),女,汉族,辽宁营口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相继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中肯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立法的笼统性和抽象性,人们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的理解和实施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

(一)审判监督确立的再审程序实质上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推崇的诉讼愿景

上诉不加刑原则设立的初衷即为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占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实施和实现,积极地鼓励被告方为了追寻更加利于自己的审判而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也在另一方面督促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地谨慎、公正。这一原则规定,若只有被告人一方针对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上诉,则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尽管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二审法院不能对被告人判处加重刑罚,但是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确实有误的裁判,法院有权开启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诉讼对案件重新审理,当然可以对被告人改处以更重的刑罚,这种间接地加重处罚,实则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挑战和背离。

(二)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阻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不甚全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仅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情形,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都不能适用这一原则。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民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是否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实践中部分法院通过改变管辖来规避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做法有失偏颇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在接受被告人上诉后发现,案件的管辖出现错误,应当由自己作为一审法院来进行审理,于是就以管辖有误为由改由自己重新进行审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建议

(一)充分肯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必须全力贯彻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不告不理原则在诉讼机理上具有互通有无的密切联系。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利益,维护了被告人通过上诉来追求更高利益的诉求,也促使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避免案件当事人因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而提出异议,更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从而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作用的全面发挥。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要做到充分的认识和肯定,进而在实践中能够全面地对其贯彻和落实。

(二)辩证地贯彻实事求是理论,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糟粕观念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全力贯彻实施的重要理论,它主张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事物的本质特点,追寻事物的客观真实。然而对于这一理论的盲目崇拜则会导致在刑事诉讼领域萌生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观念,这种观念忽视了刑事诉讼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为个案的正义就能代表了整体的正义,他们主张为了查明犯罪事实,使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随时改正对其过于轻缓的刑罚而不必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这种观念已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如今世界范围内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现代法制不仅要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打击犯罪活动,还要以一种人人都能看得到的正义标准来衡量打击犯罪的成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

(三)对于因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而实施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进行的再审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这样不仅打消了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顾虑,积极鼓励其采取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还能避免法院通过再审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情形的发生。

(四)对于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的具体立法建议

1.明确立法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为了被告

人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或上诉,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二审法院不能通过改变管辖的举措来规避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

3.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裁判导致发回重审的,重新审判的法院也应当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对于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处罚被告人。

三、结语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符合时代发展和人类整体需求的产物,它切实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诉讼权利和利益,顺应了当今世界保障人权的发展潮流,为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和公平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是任何理论、原则在发展和进步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过程中更多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陈永革.刑事诉讼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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