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法律制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有过7次特赦,时间分别为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时隔40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此四类罪犯分别为: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
此特赦草案一经公布,即在民众中引发出两种声音。反对者认为:首先,生效判决一经公布,即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法院、社会各界均应对此予以充分维护与尊重,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特赦制度,可能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规则的普遍性。其次,特赦对法律的公平原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根据草案规定,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能够得以特赦,那么对于触犯同等罪名却没有参加上述战争的罪犯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