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早期ADR的产生是源于西方法院的审理压力巨大难以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大量以ADR模式解决纠纷仅限于民事纠纷①。其产生的背景是西方审判出现了程序冗长化、繁琐化,审判成本高额化,和审判结果极端化。以及存在大量的亲属、朋友之间的诉讼深深的影响了西方以社区为中心的居民生活方式。在对矛盾和冲突分类时,人们发现矛盾可分为“刚性矛盾”即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柔性矛盾”即可调和矛盾。判断一个社会生态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关系到刚性矛盾转化成柔性矛盾的转化率,世界发达国家开始避免采取刚性的判决方式处理刚性矛盾。由此,全世界开始对ADR产生认同,特别在关于医疗纠纷等民事纠纷方面,美国等很多发达国家纷纷确立ADR解决方式。
1.现行行政行为介入判定的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的处理是依据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中确定了医学会、行政部门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鉴定机构有权对医患纠纷进行事故鉴定。但是在条文20条中程序规定“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处理后由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