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政
湖南省株洲市委党校法学部,湖南 株洲 412000
案例:仲裁庭依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受理了申请人长建公司(施工方)与被申请人花电公司(建设方)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纠纷。该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包括办公用房一栋,配套用房两栋,道路两公里。审理中,仲裁庭为查明事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建筑工程合同结算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待出具。鉴定过程中,自然人袁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依据其与长建公司签订的无仲裁条款道路建设分包施工协议,就两公里道路施工结算争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追加花电公司为被告。法院为查明结算金额,就道路结算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与仲裁机构选定的鉴定机构不一致),鉴定结论待出具。据此,被申请人花电公司申请中止审理仲裁案件。待法院审理结论确定后再行恢复。申请人长建公司申请将道路部分从鉴定事项中剔除,以避免同一事项产生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
审理查明,袁某系与申请人长建公司签订道路施工分包合同,没有经过被申请人花建公司签署和认可。合同范围为仲裁庭受理的建筑工程中道路部分。且没有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受理案件和委托鉴定时间均在法院之前。就仲裁审理中部分内容与法院审理内容相重叠部分的处置,仲裁庭形成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仲裁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