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松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检察官职业与我国的法律完备化、分工明确化、法律职业化密不可分。与律师、法官一样,作为法律工作者,检察官具有法律职业者的共性,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和培养,以法律为信仰,以权利义务关系观明显,以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实施为追求的职业信念。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调整检察官及其与检察官职业密切相连的主体之间的规范。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构成不是单一的,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首先,检察官是职业伦理规范的主体;其次,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关系;以及检察官职业伦理秩序。检察官自身所产生的是职业伦理并且对周围的个体具有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由于这种引导作用的存在,大大优化了检察官职业的内部结构,建立一种比较稳定的规范关系,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提升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发挥检察官职业群体的最大效用。
根据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以及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由以下方面的内容组成。
1.忠于法律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对检察官职业的要求,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实现所有追求和价值的准则。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官需要努力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理想、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治,宪法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