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煦安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314001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意义重大。由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者,这种双重身份一度引发质疑,有人担心检察机关角色混同导致监督结构的失衡,违背控辩平等原则,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对司法裁判的独立性构成了直接威胁。[1]这些理念上的迷思加之当前审判监督机制的固有缺陷制约着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要理解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须首先正确认识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各种权能的总和,它不是某种一元性的权力,而是由一系列权力组成的集合,包含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审判监督权等一系列法定职权,这些权力有一个共同属性[2],即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本质就在于法律监督性。检察权是手段和依据,法律监督是功能和目标,法律监督功能蕴含于各项具体的检察权能当中,检察权的行使就是法律监督功能的体现,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属性。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监督审判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大多被认为是单纯的公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