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就笔者的理解而言,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为全面提升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做了有益开端,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较为复杂的案件得到更多关注;另一方面更加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该《决定》对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基本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的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案件罪名、刑期的限制等方面。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新兴事物,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初次尝试,之所以选择这些发展快速,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充分体现出对于该办案机制的高度重视。
该《决定》对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充分贯彻,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保障,对于司法公正的高度概括,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运行都产生了有益效用。这不仅仅是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人文关怀。
虽然速裁程序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工作却仍有条不紊进行。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样,《决定》中也指出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