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营销的法律规制

2015-02-06 18:43:55刘晓婷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微信法律用户

刘晓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的广泛应用和“微店”的低门槛设立,微信营销应运而生。同之前广泛受关注的微博营销相比,微信营销具有一些不同之处。微信产生的基因是让用户把它当成私密社交工具,而不是像微博一样的社交媒体。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微信采取的是点对点不同于微博点对面的传播模式[1]。微信作为一个提供社交、交易的平台,其优势不可忽视。具体如下:

首先是价格低廉。用户只需支出少量上网费用,就可以获得全方位的免费服务,比如语音沟通、视频聊天等,极大的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其次,功能新颖。以“微店”的方式,广大用户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参与到微信营销中来,变身为“微商”。这不仅迎合了现代社会消费的发展,而且不同于传统营销,给现代社会商业发展带来了崭新的变化。最后,与当下中国大多数城市的快节奏生活一致,微信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微信,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与传统营销相比,微信营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传统营销的特点大多是打电话和上门拜访,还有硬广告。相比之下微信营销的特色就比较明显,其使用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同时骚扰程度小、影响范围广,可以瞬间走入千家万户,还能在第一时间更换最新商品资讯。此外微信营销特色在于实现自我分裂式的推广,即以老客户来发展新客户,在不断增加收益的同时,不仅树立品牌形象,而且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知名度,这是微信营销的最大优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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