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瑞霞 李丹丹 王 勉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123000
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收益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立法规定虽然对于知识产权、继承赠与财产方面的分割有涉猎,婚姻制度也日益完善,但个别定义模糊、财产归属不明、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对于实践中的问题不能有效的解决,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
(一)未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中的期待权问题
《婚姻法》只规定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而知识产权取得的期待利益在离婚时有可能不确定,但它的取得可能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物质精神上共同努力的结果。现行法规及司法解释将离婚时夫妻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一方所有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牺牲的一方。
(二)未明确区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增值原因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可能是由天然孳息引起的增值,也可能是由法定孳息引起的增值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只是简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具体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分配原则及理念。
(三)未明确规定人力资本投入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