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侵权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而大多数被侵权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我国现有法律有很多不足。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明确。其次,其他法律规定零散不成系统。因此,我国需要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可以使个人信息隐私权得到很好的保障,而且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
在司法实践中,当侵权人侵权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被侵权人很难提出证据证明侵权人非法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司法机关无法受理案件。即使受理后,也无法依据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判决,只能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断案,很难保证司法的公正。
齐爱民教授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些学者认为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规范的设计,应当原则性的规定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立法精神,如果片面强调公权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信息主体的私权利。因此,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参考大量学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德国的做法,统一立法模式下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