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

2015-02-06 18:43:55陈建玲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规范标准

陈建玲

中共丹阳市委党校,江苏 丹阳 212300

本文就如何认识和构建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平衡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量刑不规范、不和谐等因素进行以下探讨,供司法实践参考。

一、贪污贿赂案件量刑存在的问题

(一)起点标准不统一,地区差异大

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1],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远远超出这个标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一般掌握在2-3万元,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则掌握在5-10万元。同一案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结果不同。比如,同是贪污200万元的案件,在一个地方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另一地方则可能判到无期徒刑。

(二)量刑标准不统一,刑期差异小

现行法律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四个刑档:(1)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4)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出现了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与100万甚至上千万在量刑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对贪污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如果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一般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几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判有期徒刑的多的是,而几千万上亿的案件,也以判无期或死缓的居多,刑期差异小。

(三)缓刑适用率较多,量刑轻刑化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2](法发[1996]21号)曾强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达到一万元以上的,除了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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