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学辉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恶意诉讼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民事诉讼程序行为,还是一种民事侵权实体行为呢?因此,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可以有以下几个标准:第一,诉讼行为人主观存在明显的故意;第二,恶意诉讼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目的,也超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第三,恶意诉讼具有行使正常诉权的一切表面特征;第四,恶意诉讼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直接损害。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恶意诉讼定义为: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利益,违背诉讼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行为。
与恶意诉讼相类似的概念在实践中往往会被我们混淆,为了进一步探究恶意诉讼的性质及特征我们有必要对这些相类似的进行区分,以明确的提出解决恶意诉讼问题的对策。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行使具体的诉讼权利的时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制精神的要求。而它与恶意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方面来看,恶意诉讼仅指狭义上的当事人范围;滥用诉讼权利则涉及广义上的当事人,其主体不仅包括案件的当事人,还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恶意诉讼仅指行为人必须有故意,过失不可以。滥用诉讼权利则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第三,从诉讼行为来看,恶意诉讼仅指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是指一个完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