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究竟何为表见代理,我们通过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明晰地提出表见代理的概念。关于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里所说的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在行为人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行为的同时不存在本人授予的代理权,这时既可能是自始没有代理权,也可能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还继续行使。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本人对行为人代理权授予的内容并不明确,如果代理人因此逾越了权限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此时,在理论上仍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代理权的授予是本人的权利,权限到底有多大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作为交易对方的第三人很难了解,所以,只要第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这是在客观层面对表见代理的要求,这里能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主要是指行为人持有本人出具的授权凭证或证明文件,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第三人所作的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等,具体分析这些理由是否足以构成第三人的信任,还需法官或者仲裁员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1]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