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5-02-06 06:44:0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一、票据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问题引入:甲以票据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但甲尚未向付款行请求付款。乙认为自己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遂以甲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法院将该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得当?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请模糊,诉求对象混乱,案由难以把握确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的诉讼

从审判实践看,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诉请大致包括三类: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诉请返还票据;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诉请确认票据权利;以实际持票人或其前手为被告诉请返还票款或赔偿损失。

我们认为,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最为直接的诉讼途径是提起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票据返还请求权只能向实际持票人主张。有些公示催告申请人将实际持票人及其前手作为共同被告,或仅将实际持票人的前手作为被告诉请返还票据是不恰当的。在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返还票据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其还可以依据非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寻求救济。如公示催告申请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未获得对价的,其可以受让人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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