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100083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率先提出来的,是其独创。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物权无因性是仅存在于买卖交易行为中的而且在交易行为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分离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这便是他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德国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德国法律体制的需要,因为当时的德国还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阐释。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对特定物权的处分会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无因性”不是指物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原因,而是指物权行为与产生此种物权行为的相分离,“此种情形,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已从法律行为中排出,不使其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故又可称为不要因[1]。因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变更、撤销或者无效也不会影响已经发生的物权行为的效力,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进行了交付或者登记。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虽已在德国产生了近两百年,但是在世界各国仍存在很多的争议,就目前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来看,完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也就只有德国自己,这可能是由于德国法善于传承这种先贤的法律思想的原因;再者,与德国法悠久的且深厚的底蕴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