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分析及探讨

2015-02-06 18:43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处分权因性物权法

李 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100083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提出及其概念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率先提出来的,是其独创。根据萨维尼的观点,物权无因性是仅存在于买卖交易行为中的而且在交易行为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分离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这便是他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德国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德国法律体制的需要,因为当时的德国还没有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阐释。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对特定物权的处分会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无因性”不是指物权行为的发生没有原因,而是指物权行为与产生此种物权行为的相分离,“此种情形,并非谓该法律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已从法律行为中排出,不使其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故又可称为不要因[1]。因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变更、撤销或者无效也不会影响已经发生的物权行为的效力,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进行了交付或者登记。

二、物权行为两面性的分析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虽已在德国产生了近两百年,但是在世界各国仍存在很多的争议,就目前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来看,完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也就只有德国自己,这可能是由于德国法善于传承这种先贤的法律思想的原因;再者,与德国法悠久的且深厚的底蕴是分不开的。经过了如此之久争议的理论必然是有其利弊,所以才会被不同的国家部分接受或者是完全不接受。下面就来总结和分析一下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两面性。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点

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更为明晰,便与法律适用。“无因性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其具有更高和更优越的精确性”[2]。这里所指的精确性就在于它不必顾及产生它的一切因素及其他条件,只专注物权本身是否有效即可。这样在选择其适用的法律时,就可以直接按物权效力来适用而不必在考虑有关债权的法律适用。

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这也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大优点。因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债权行为的撤销或者无效时第三人仍能够取得物权而不受影响,这样一来就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点

首先,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日常生活不符,与日常生活完全脱离开来了。其与现实生活脱轨导致人们很难接受该理论。其次,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保障出卖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的公平;出卖人将物权移转给买受人以后,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出卖人不能凭借物权的绝对性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只能通过债权的救济途径来维权,这样其维权保障就会大大降低,不利于出卖人的利益。

以上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利弊的分析,这些优缺点是经过各国法学家争论很久以后大都接受的一些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些优缺点的提出本身也是有其局限性,只是作为更为全面认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理观点。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及探讨

(一)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用物权无因性的理论,而是以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虽然我国《物权法》的部分条文,例如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开来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这一点还看不出我国承认物权的完全独立性,因而更不用说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二)我国应当适当引入物权的无因性。虽然我国有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毕竟两者的适用是有较大区别的。善意取得制度中一方并没有处分权,而只是为了交易安全或者保护第三人因合法程序取得的利益而承认该物权转让有效。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基于的是一方有处分权,是物的所有者,它不涉及保护第三人的问题,它只涉及交易双方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因此两者是可同时存在于民法之中的,这样更加全面的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有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即登记或者交付。但是在这一公示制度中存在很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实务当中,公示制度很是不便,这样会严重影响买受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无须向管理机关进行再次的登记或者接受相关的行政管理,它基于所有人的处分权,便于交易的快速达成,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买受人的利益。

四、总结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虽受到很大的争议,且并未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缺陷,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难免会有不利的一面,不能因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弊端就忽略其巨大的积极作用。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可以与善意取得制、物权公示制度并存,因而建议我国可以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适当引入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让它渐渐渗透到我国民法中来,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1]于海涌.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追问[J].法学杂志,2007(5).

[2]陈华彬.物权法研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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