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强 刘 双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110870
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审判机关(法院)不仅仅只行使审判职能还附加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性事务,将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相互交叉、混淆的现象。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公正,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司法审判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应该出现违背程序的情况出现,否则是非正义。
(二)司法审判实质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官的判决完全是根据我国法律做出,法官不得造法,不得改法,不得因人设法,要做到独立审理,独立判决,而不是受其他因素影响。
(一)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行政化
人民法院除了设置一名院长以外,还设置了若干庭长,包括民庭若干,知识产权庭等等,庭下面设置了若干司法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法警、政治部、纪检委以及执行局等一大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法院内部的人事任免以及后勤组织等各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