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振伟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00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二是取消了严格的实缴制,而改为认缴制;三是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四是取消了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制;五是简化了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取消了验资报告制度。[1]
1.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门槛,刺激了一大批新型公司的诞生。
2.简化登记事项、取消验资报告和年检制度,这都降低了公司设立及运营的成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及运作效率。
3.此次修订,放松管制,强化自治,使资本运营更加迅捷便利,更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创业和就业机会。
现在成立公司可以“零实缴”,公司成立后,再将非货币性财产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投入即可。然而《公司法》中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基本都是事后救济。
《公司法》在第20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1.规定了有关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