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晓春 赵桂生
银川能源学院,宁夏 银川 750105
王卫明(化名)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这是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做出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行三年,此判决当时在我国引起强烈反响。因为这是我国法院认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第一例。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背后,是我国数千年来男女权利不平等的性别框架,也是长期以来夫权观念遗留下的“脐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性文化的崛起,已唤起了妇女对性权利的维护,进而实现了妇女从“性奴隶”向“性伴侣”的地位转变。妇女人身自由权,尤其是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几近成为全球化人权要求。而婚内强迫性行为无论从伦理道德的角度,还是从立法角度看均属势在必惩。
一直以来,“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已然事实状态,无意是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但是,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以“婚内强奸”冠之。从法律角度讲此称谓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其一、“婚内强奸”的提法存在逻辑冲突。从语言学角度讲,根据《辞海》对“奸”的释义,“奸”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体,因为夫妻间的性关系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不正当;从法律角度讲,“婚内强奸”一词是为了讨论这种行为的性质,而“强奸”一词是为了讨论这种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强奸”一词已对此行为的性质作了一种先入为主的定性评价。即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