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胜囡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负面清单,又称否定清单或特别管理措施,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即在投资协定中指代那些在外资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特别管理措施。
简单说,负面清单为清单列明的事项不可为或需按规定附件条件为之,不在清单范围的被认为允许实施,与之相对正面清单则是规定可为的领域。
1.条款清晰明确,利于提高外资准入效率
为维护国家主权及金融安全,主权国家一般会规定东道国的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其中,有的国家以特别管理措施具体规定,有的国家采用“负面清单”的提法。负面清单采一般列举的方式列明限制或外资准入的领域,清晰明确地列明相关领域,使得外资在进入东道国之前,可自行测算自己能否被东道国接受,大大提高了外资准入的效率,节省了时间与金钱成本。
2.符合目前世界各国外资法展的大趋势
美国在其BIT范本中,明确采负面清单模式,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及部分拉美国家也采用此模式。①但是,各国的外资准入实践中并未统一的负面清单模式,具体操作还应由各国结合本国的经济状况来具体实施。
3.高效实施需辅以必要的审查监管机制
负面清单并不穷尽每一事项,而且经济发展的快速波动,也使得实践往往超前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