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模式浅析*
罗珊田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洋务运动以来,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法律教育一直没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直到甲午战争的惨败,改革法律制度和封建教育制度的呼声已经越演越烈。因此,在晚清到民初的半个世纪里,伴随着废科举、兴学堂和立宪修律相交错,法学教育也经历了对欧美、日本地区的吸收和借鉴。本文从新式法学教育的引进以及演变过程、原因进行分析,给当代法学教育发展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演变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2014年湖南省研究生创新项目“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选择——兼谈对当代法学教育发展的影响”(项目编号CX2014B24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0-4;K258
作者简介:罗珊(1985-),女,汉族,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助教,研究方向:外国法律文化,环境法;田坤(1982-),男,汉族,湖南永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一、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的引进与演变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起始于清末,以创办新式的法律教育机构为主要标志。由于晚清社会风气之开有先有后,办学主体和教育模式又呈现多样化,使得近代法学教育发生过程十分复杂。下面将以法科学堂、法学学制以及法学教育模式的演变为视角,具体考察清末民初时期法学教育模式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1.清末时期法律学堂的创办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