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初论*
*本文为江西省十二五规划课题与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部分成果。该文为江西省社科规划“十二五”课题(项目号:13FX19)、2013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项目号:FX1317)的部分成果。
范嘉诚黄娅琴黄伟新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逐渐加快,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都开展了一系列新的研究,也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然而,就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言,还处在一个起步阶段,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还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深入研究,并制定出能够实际有效施行的一整套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试图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法的区别和其本质进行分析和梳理,以利于今后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刑法制度;民事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3
作者简介:范嘉诚,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黄娅琴,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伟新,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惩罚性赔偿基本原理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指法院判决被告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HuckleV.money一案,①但现盛行于美国。在1874年美国的Genay诉Norris一案中,不法行为人故意在受害人饮用的酒里放入杂物,使受害人的身体受到损伤,法院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自此美国司法领域开始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