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侵权问题研究

2015-02-06 19:28:30吴美燕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吴美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444

一、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翻译权?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解释一下字幕组和翻译权的内涵,字幕组是指将这类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从日语、美语、韩语等外语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①字幕组可分为:一种是未商业化的不具有营利性目的的字幕组和一种具有商业化且具有营利性的目的的字幕组。接下来分析这两种不同属性的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否对版权人的翻译权构成侵权。翻译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从著作权法规定看出,翻译权是授予给著作权人享有的。同时,翻译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权,可以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在使用的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费用。

不管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国外的《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都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而且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对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出一些相关规定。对于字幕组的两种翻译行为: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行为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行为,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了相应报酬费用,字幕组(不管具有商业性与否)对作品进行的翻译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同时,字幕组制作出来的字幕是一种合作作品,由于制作出来的字幕经过了多人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符合我国法律对合作作品的定义,即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作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