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替代措施的法理思考

2015-02-06 19:28:30鲁菲菲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鲁菲菲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法政系,广东 广州 511370

一、死刑的废存之争

死刑作为古老的刑罚种类,根植于报应论支撑者心中,通过以恶制恶的理论去维持着死刑得以流传的合理性所在。与此同时,随着人类文明步伐的不断推进,从来就不乏与之对抗的观点,废止死刑论者利用理论以及实证去印证,维持死刑,不足以控制与震慑同类型犯罪的产生,再者诸如终身监禁等刑罚手段,对于达到彻底控制犯罪人再犯起到了相同效果,那么死刑必须存在的合理性又何在?若是犯罪人作出违反人伦道德,使用极其凶残的手段去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破坏国家与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先,继而国家再通过强制力的手段对其施以极刑,这何尝不是另一种恶。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切萨雷.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①

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早在2007年12月18日以104票赞成、54票反对以及2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暂停执行死刑”决议,希望并呼吁各国尊重国际间对待死刑的普遍性标准,并暂缓死刑的执行。中国作为投出反对票的一方,也并非持有全盘反对态度,纵观近年陆续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以及最高院、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都显示出中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逐渐跟上国际间推崇限制死刑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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