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丰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我国目前对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的效力研究尚存不足之处,就债务承担而言,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两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属于债务转移的范畴,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过签订免除原来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并且经过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转移的债务以此免除原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协议,关于此免责协议的效力生效要件,以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时是否会对债权人之权益与交易公平产生不利影响,是否会对原债上之一般从债务的效力与原债之担保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都需要进行重点分析讨论。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中,原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后,从债务即原债务上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是否随同转移,存在争议,笔者从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原债行使权利的整体性与同一性分析认为不能简单的通过免责的协议排除掉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上的债务的从债务的效力,使得原债务人的一般从债务脱离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的范围,从来可能损害到债权人既得的利益。下面就两种原债的一般从债务进行说明如下:
债权人对原债务的利息债权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免责的协议签订前存在的还未发生的期待利息,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