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洪亮
辽宁理工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假释制度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代刑罚上能激励罪犯改造,帮助其回归社会。而刑罚思想的进步促使了假释、缓刑等处罚制度的变革,假释是实现罪犯回归自由的最佳途径,也是犯罪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人口基数大,犯罪的人数和形式都在增加,如何合理的管理罪犯,构建和谐,是刑法研究人员关注的重要课题。假释制度是行刑社会化、罪罚轻缓化、法律全球化的一种标志,成为了世界的潮流,在西方国家,假释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但在我国鉴于减刑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模糊和削弱了假释制度的作用,因而进行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假释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那个时间若是服刑人员有杰出的表现,可以允许其提早释放取得人身自由,但是出狱的一定期限内并不是彻底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监管。许多监狱犯人都希望通过参与一定的监狱管教活动来争取得到提前出狱的机会。假释正是犯人提前释放于监狱而仍然受到监管的一种形式。
假释制度是对被剥夺自由罪犯的一种提前释放,但这种释放是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的,虽然各国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和目的没有区别。研究人员在形式和角度上还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五大类,分别是制度说、刑罚制度说、刑罚执行制度说、奖励制度说和释放形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