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鲜 贺芯茹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第一,“法”与“势”的结合。韩非主张“以法治国”,为了论证“法治”的重要性,他引用了民间俗语说:“国有常法,虽亡不危。”[2]但是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有效实行,那么法律也只是徒有其表。因为“法”作用于“势”,“势”也会反作用于“法”,所以需要“势”这个前提,来很好地保障“法”的适用。
第二,“法”与“术”的结合。韩非明确提出,“法”、“术”是君主治理好国家的重要工具。韩非在总结申不害主政韩国时“徒术而无法”和商鞅治理秦国时“徒法而无术”的教训之后,认为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都不够完善,所以他说“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第三,“势”与“术”的结合。君主掌握法令贯彻法令的权势和驾驭臣下的统治术,一个是法的得以有效适用的前提,一个是法得以严格实行的保障,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则臣下就不敢乱用权势,不敢乱用权势那么就不会导致危害统治的后果,那么就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目的。
第一,要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法,是编写进图书中,设置在官府里而公布到民众中去的东西,韩非认为法律应由官府统一制定并向民众公布,借而让百姓知道自己的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在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时,还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故他提出:“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3]。
第二,执法方面要“法不阿贵”。韩非认为法律不能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不能屈从于邪恶就像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料那样,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即使有才智的人也不能用言辞来辩解,即使是勇敢的人也不敢用武力来抗争,因此他说:“循绳墨诛奸人,所以为上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