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为何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2015-02-06 19:28:30杨晓晨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杨晓晨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 100024

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院。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宪法在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

我国实行“一府两院”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相互独立,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屡屡干预司法机关审判。如重庆市涪陵区义合美蛙养殖场案,重庆市涪陵区义合美蛙养殖场的负责人付强因不满意政府所支付的搬迁补偿,仍留在政府重点开发的工业园区,开始进行爆破施工,致美国青蛙受惊而大量死亡。估计美国青蛙死亡约27万只,损失200多万元。因此,付强将施工单位告上涪陵区法院。法院请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但在2010年3月2日,重庆汕涪陵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采纳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损失责任,判被告人赔偿30万元,未采用鉴定结果。付强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律师到中级法院查阅卷宗时,竟然发现一份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涪陵区法院的公函。公函的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做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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