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思潮出现后,“法治文化”逐渐开始独立于原有的“法律文化”,变成一个具有独特内涵与外延的新概念。法治文化是指“溶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律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①法治文化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理解它时不能仅孤立地分析其中的各个要素,而是需要把握住法治文化的结构形式,掌握法治文化中本质的部分,从而更好的理解法治文化的总体性质和功能。
法治文化的结构是指,法治文化系统内部各要素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并由此表现出一种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目前的主流划分方法是根据文化结构的深浅等级,将其划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
“所谓表层结构就是外显化了的,它和深层结构没有高低之分,就是一种表述。”②这种划分在文化学的范围内也可以被表述为隐性法治文化与显性法治文化之分。表层结构所指的是具象化、直观可视法治文化要素,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组织机构等。这一层面的文化要素都可以用“制度性文化”加以概括。
与此相对的,深层结构则是指那些经过长期的历史与文化活动而积累下来的,处于制度背后,与意识形态相关的法治文化结构,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治精神、思想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