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红 侯昌男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110870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决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特情的使用对侦查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刑事特情侦查手段多由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使用,检察机关却少有使用。为更好打击腐败,检察机关亟待需要掌握反贪刑事特情侦查手段。
刑事特情,俗称“线人”,是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收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蔽力量。[1]根据侦查学的分类,刑事特情属于秘密侦查领域。[2]
目前,刑事特情在我国主要被应用于公安与国安。公安机关早在1951年就开始使用刑事特情,并建立了系统全面具体的制度体系。相比之下,反贪刑事特情尚未出现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探索期。
反贪刑事特情被世界各国各地区广泛使用。香港的廉政公署是独立的反贪机构,下属的执行处中内设有四个调查科,调查二科的G组就是负责线人与卧底的部门。
刑事特情有两种,一种是关系型特情,他们本身与侦查机关具有某种紧密关系,如前科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另一种是非关系型特情,他们与侦查机关没有紧密关系,分布于社会各界,如酒店服务员、出租车司机。
常有反贪侦查员抱怨,反贪特情需求迫切,但是法律依据不足。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第五十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些规定都可以为我们开展反贪特情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1.使用反贪特情是实践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
依靠群众是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主义政权的行为,惩治犯罪是维护社会主义政权的对敌斗争,刑事特情正是将人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以及科学方法,只有紧密依靠群众才能赢得打击职务犯罪的斗争。
2.使用反贪特情是当前反贪形势的必然需求
贪污贿赂案件本身具有隐蔽性、无形性、高智商性、查办阻力大等特点。从现实情况来看,反贪线索多来源于举报,然而线索质量良莠不齐,浪费大量精力。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线索,虽然质量高,但数量少,成案阻力大。刑事特情的使用正是规避办案阻力和掌握确凿证据的有力途径和必然需求。
首先,在检察机关反贪局内部组建特情情报中心,用于搜集和分析特情情报、指挥特情工作、经营特情据点等工作。
其次,科学设计反贪特情招募条件与方法。以具有发现和接近被侦查人的能力为首要条件,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特情招募可以采用启发教育、接触交往、秘密介绍、强制控制等手段。
第三,建立反贪特情考察与管理机制。对刚招募的特情进行系统考察试用。考察通过后,与其履行正式的具有绝密等级的吸收手续,并与相应的侦查员建立一对一的领导关系。
第四,规划和建立反贪特情据点。建立固定联络局点,长期联络特情,可以酒店宾馆的方式出现;设计临时接头点,随案件设立,为短期或紧急情况下的联络使用。
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以掌握的违反犯罪事实为砝码,通过刑事犯罪的自由裁量权来换取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完成特情侦查任务,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搜集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控制的赃物、发现犯罪嫌疑人。监所是侦查的另一重要战场,招募被羁押人成为反贪特情,对已被羁押但拒不供述的侦查对象在关押场所内部进行调查,配合审讯工作。
这类特情以职业为掩护,主要完成情报发现与搜集任务。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由检察机关在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场所招募特情进行布控,具体包括餐饮业的从业人员;旅店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特殊服务”的工作者;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的从业人员;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等公共复杂场所和重点地区的从业人员;某些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及消息灵通者。
基于情报网点,广泛、综合地收集信息,对不正常的商贸活动、不正常的交往活动、不正常聚集活动等进行观察了解,从中发现犯罪线索。经过反贪局指挥中心的情报分析整理,去粗取精,形成有效犯罪线索。
[1]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4.
[2]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