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国内

2015-02-13 06:52
商用汽车 2015年10期
关键词:停车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

宏观·国内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意见》提出,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时间表公布

9月14日,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了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对“新定型”车型和“老车型”分别做了规定。

对于“新定型”车型,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取得3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3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对于“老车型”,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3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3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对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 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全国治超执法标准将与GB 1589统一

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在《关于调整公路超速超限超载等处罚规定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结合最新技术标准,交通运输部拟将全国治超执法标准与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统一,从而实现车辆生产、路面执法、计重收费标准的全面统一。

在答复中,交通运输部表示: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以车辆轴荷及总质量为标准治理超限运输,主要目的是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核定载质量为标准治理超载运输,主要目的是保护车辆自身行车及道路交通安全。2004年6月,在全国集中治超期间,全国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即2、3、4、5、6轴及6轴以上车辆的车货总重最大限值分别为20、30、40、50 t和55 t。集中治超工作结束后,公路路政部门继续按照上述标准开展治理超限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行驶证标记的核定载质量,继续开展治理超载工作。2个标准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进行了认真研究,拟报国务院批准,将路面执法标准统一到车辆生产标准,按照GB 1589规定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实现车辆生产、货物装载和执法监管标准的全面衔接和统一。

我国将开展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

9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开展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由各省级发改委组织申报。每个省份限报1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申报城市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一级或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符合“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自贸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规划的城市。

《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编制(或完善)城市物流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规划、交通规划等做好衔接,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发展水平、设施状况、市场需求、功能定位等,明确本地物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发展重点以及物流基础设施布局,提出促进城市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城市物流设施用地范围,确保规划落地实施。要加强规划的约束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规划,探索有利于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适合本城市发展的现代物流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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