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协定”促推文物返还

2015-02-13 22:44:08于晓伟
瞭望东方周刊 2015年1期

于晓伟

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文物流失大国,中国正在传统多边国际公约的惯例之外,以实践双边协定的形式,促进流失文物返还。

目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制定的操作指南中,这种签署双边协定的方式也已得到认可。

“签署双边协定有助于遏止文物非法拍卖的可能性。”中国国家文物局国际组织及港澳台处处长朱晔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中国已经与18个国家签署了打击文物非法贩卖、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定。

不过,鉴于促进海外流失文物返还的难度,“偶然性因素很多,要通过双边谈判、司法甚至民间渠道等各种方式努力。”

“1970年公约”的缺憾

作为最早开始的文物返还双边谈判,中美《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于2009年签订前,已历时11年。

1998年,美国驻华使馆曾主动找到中国国家文物局,提议中美签署限制中国文物非法进入美国境内的双边协定。“签署类似的双边协定,都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的框架下。”朱晔说。

“1970年公约”的缺憾十分明显。比如对“善意持有”的解释太宽泛:某件文物流失海外,购买者如果被认定为“善意持有”,即在不了解是被盗文物的情况下出于善意购买,追索方要给购买者合理的补偿。这对于以第三世界国家为主的文物流失大国来说是沉重负担。

另有些条款也会被误解。如中国与丹麦接触时,对方回复说,既然已经加入“1970年公约”,就没必要再签署双边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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