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高祖诏令看中国古代政治传统

2015-02-13 02:00
铜仁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高祖刘邦皇帝

秦 潇

(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

【文学研究】

从汉高祖诏令看中国古代政治传统

秦 潇

(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

以汉高祖刘邦诏令为代表,研究高祖诏令的形式、思想、内容,并结合历史背景,探究其诏令和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相关性。高祖诏令首先体现了以选举制为代表的开放式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为“礼治为主”代替“法治为主”的治国传统奠定政治基础;再次,为中央集权的强化提供政治实践;最后,为强化封建官僚思想提供制度保障。

诏令; 政治传统; 礼治; 封建

诏,是由皇帝下达的文件,又称“制”。诏令,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公文的统称。“诏”由秦代而来,《史记·秦始皇本纪》有“为命制,令为诏”[1],天子自称曰“朕”。汉承秦制。两汉规定:“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2]诏书是皇帝或依照皇帝既定指示精神发布的指令周知性文书,是统治阶级贯彻阶级意志的桥梁,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诏令是最高统治者的意见表达,是统治者处理政务的重要工具,必然受当时社会因素如政治环境、经济基础、文化氛围等因素影响,并受其制约。所以,诏令蕴含了客观一定的政治环境、深厚的文化底蕴、客观的经济条件,另外,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文学、哲学等方面的内容。西汉时期的一些诏令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在于它为汉王朝的建立和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些诏令所蕴含的政治价值取向、国家统治的思维方式和风俗习惯,是中国政治文化发展脉络的根源和代表,使中国政治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从未间断。

一、形成了以选举制为代表的开放式政治环境

汉高祖刘邦有一篇《求贤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面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3]

诏令大意是说历史上最伟大的君王,周文王和齐桓公都是依靠贤能之士成就治国大业。当今天下人才辈出,却苦于没有进阶的渠道。现在我要和贤人永享大治久安。今天我布告天下,招纳真正有才德的人。各级官员要层层下达这个旨意,登记好他们的履历及仪容,并躬身下士,亲自前往动员。

这篇诏令发布于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为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首先是重在军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单纯凭军功犒赏已难以选拔各方面的人才。诏令的颁布,拉开了实行察举制的序幕。根据诏令内容,察举制是由地方官查访人才并举荐给朝廷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以推荐为主的选士制度。这种选举,是由公卿、列侯、郡国首相等经过考察后向朝廷推荐,与人才的阶级地位无关。这种察举制发展到后来逐渐规范,东汉时期就有“四科取士”[4]409,就是孝廉、贤良方正、太学博士弟子和特科特举,就是要求人才德才兼备。

“一个政权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主要是看拥有权力的人是局限于某一集团、某一阶级,还是来自不同的集团和阶级。”[5]170从这个角度来看,春秋战国之前的三代基本上是封闭式政权。其体现就是世卿世禄制。由于秦朝短暂而亡,因此开创古代选举制的是西汉。刘邦的这篇诏令,也成为开创选举制的最初的正式文件。这种推荐人才的办法虽然发展到后来出现了很多弊端,但是它作为选官制度,阶级色彩不是很强,表现了一定的先进性。从社会与政治地位获得的方法上,选举制为有知识、有能力、有智谋的治国之才提供了入仕、晋升的渠道;从制度的发展完善上,就发展成为更规范、更全面的科举制。这一点,刘邦功不可没。

二、为“礼治为主”代替“法治为主”的治国传统奠定政治基础

汉高祖最初进入咸阳时,首先就是以“礼”收服人心的。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释名》曰:“礼,体也。言得事之体也。”[6]《礼器》曰:“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7]208礼是一个人为人处事的根本。故《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8]162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说:“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经大法,统谓之礼。”[9]在中国传统治国方略中,德、礼、政、刑四者被认为是必需的,并有先后顺序。首先,以德、礼为先,政、刑为后。其次,要先富后教。《论语·颜渊》中“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礼”的要求,这就是仁道。以礼治国,以德安邦,是儒家思想的政治理想,也是他们管理社会的理想模式。孔子继承西周以来以“礼”作为治国之经纬的思想,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形成了以礼乐教化治国的整体思路。“礼”治不仅为古代国家的治理提供了思想资源,也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资源。

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刘邦的军队进至灞上(今陕西西安东),秦王子婴投降。秦朝灭亡后,刘邦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得到关中一带秦百姓的支持。为此,刘邦召开了由各县豪杰和代表人物参加的会议,和他们“约法三章”,即《入关告谕》:“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灞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3]这篇告谕措辞恳切,语言简练,且立意高远。以亲切简明之语告诉百姓,入关的目的是革除暴政,百姓可放心。该文三处提到“父老”,尊重百姓,令人感动。刘邦以此一举而得民心,“秦民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享军士。沛公让不受,曰:‘仓粟多,不欲费民。’民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

首先,诏令体现刘邦自己守“礼”,客观上强化了以“礼”为主的治国传统。这篇诏令首先从“礼”上规范百姓行为,以德行教化百姓道德。“约法三章”作为临时性措施,内容简单,只规定了杀人、伤人和偷盗的惩处,其他犯罪行为未涉及。相对于秦朝的严酷刑法,对争取百姓的支持,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礼”在此是本,“法”是用,“礼”规范的是一切行为,从思想到行为,而“法”只约束了杀人、伤人、偷盗行为,对之外的违法行为都不予追究,即使不符合法律标准,符合“礼仪”,符合大家共同遵守的“礼仪”习惯时,也不予追究,尽管只是临时性措施,在客观上起到了“礼”高于“法”的作用。其次,这篇诏令从“礼”上提高了自己的政治地位。起义军在入关前已经有约在先,“先入关中者王之”。刘邦首先进入关中,推翻秦朝的统治,因此做关中王就顺理成章。这表明刘邦自己不是乱臣贼子,没有僭权越位,自己“王关中”符合礼法信义,为自己奠定政治基础。再次,又再次重申自己“克己复礼”。入关后封府库、籍吏民,财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军纪严明,还军灞上,等待各路起义军到达后,再共同商定国家大事。这篇诏令对刘邦赢得民心起了巨大作用。在以后刘邦与项羽的斗争中,关中一直是他稳定的后方:经济上,关中百姓不断支援他;军事上,百姓不断把自己的子弟送往前方,成为刘邦军队的主要兵源;政治上,更是站在礼义道德的制高点,为统一天下争取了主动。而在反秦斗争中,陈胜起义后并未留下立法性的文件和规定,只有刘邦留下了“约法三章”,这一临时性的措施为刘邦在关中站稳,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为中央集权的强化提供政治实践

中央集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政治体制,它开始实行于秦始皇,但真正得以稳定并持续下去,却在于刘邦建立的汉朝。“所谓中央集权,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结构模式,中央政府将全国领土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区域。在各个区划内设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5]9从秦始皇开始,中国从民族形态、政治结构和经济基础、文化意识等方面,进入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时期。皇帝逐渐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皇权专制与中央集权紧密联系。皇帝有一整套专门称呼,“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2]皇帝的亲属也有一套专称,皇帝的母亲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妻曰“皇后”,庶妻曰“妃”,子曰“皇太子”、“皇子”。汉高祖刘邦就于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谨择良日二月甲午,上尊号。汉王即皇帝位于汜水之阳。尊王后曰皇后,太子曰皇太子,追尊先媪曰昭灵夫人。”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下诏封父亲为“太上皇”。中央集权的加强是西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楚汉战争中,刘邦为取得韩信、彭越、英布等的效忠和支持,自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始,分封不少异姓诸侯王,汉初计有8人:齐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赵王张耳,燕王臧荼,衡山王吴芮,闽粤王亡诸。诏令曰:“楚地已定,义帝亡后,欲存恤楚众,以定其主。齐王信习楚风俗,更立为楚王,王淮北,都下邳。魏相国建,城侯彭越勤劳魏民,卑下士卒,常以少击众,数破楚军,其以魏故地王之,号曰梁王,都定陶。”刘邦执政12年来所下的近20条诏令中,分封诸侯的诏令多达11条。自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大致经历了封异姓诸侯——灭异姓诸侯——封刘姓诸侯的过程。刘邦是布衣出身,依靠中下层百姓的的力量,坐上皇帝宝座后,为稳定社会秩序,按照功劳大小分封功臣,可是这批功臣分封出去,就不听指挥。韩信、彭越、英布等异姓诸侯王都身经百战,手下兵马强壮,封疆广大,具有膏腴形胜之地,刘邦深感不安。又不得不一个一个消灭。这样的现实教育了刘邦,也为后来的统治者提供了典范,分封制并不能稳定社会秩序,也不能维护皇权。刘邦在实践和认识的过程中,又逐步推行和强化中央集权,纠正了秦朝中央集权的极端化做法,使之巩固完善,从而形成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典型政治制度。

四、为强化封建官僚思想提供制度前提

封建制,就是封邦建国。《左传·桓公》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10]这就是封建的形态。这是一种源自中国古代天子依爵位高低将领土分封与宗室或功臣作为食邑的制度。在此制度下,诸侯、领主或大地主可以强行索取土地收入,且能够在其领地上行使政府职权。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设官分职,既是阶级社会的标志,也是维护统治的需要。于是,统治者开始建立以皇权为中心,以层级分明的各级官僚为统治结构,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官僚制度。中国的封建官僚思想是被两千多年封建官僚制度逐渐强化的。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最大的特征就是皇权专制下的封建官僚制,这种体制层级严明,结构完备,经过漫长的岁月长河逐渐形成。从秦始皇采用“皇帝称号”,到在制度上完全实现皇权专制,需要假以时日。刘邦就是在“皇帝”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皇帝体系中、中央和地方体系中加以强化。中国古代政治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夺政权,二是治国家。遍观高祖诏令,都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其中,除大半诏令是封土为侯外,其他诏令则是围绕打击对手夺权、赦天下及为嫡亲确立封号而下的。这样做的目的即是确保皇权通过血缘关系在空间上展开,使血缘关系在地理方位中强化,确保皇权的集中。这些受封的诸侯在性质上和皇帝一样,都是疆域的地主,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有特权,可以自己任命官吏,自己收纳租税。

纵观高祖的分封诏令,首先强调血缘世袭的观念。皇帝把天下当成自己一家一姓的私有物,高祖时,“家天下”的世袭制开始成为重要政治制度。其次,积极防范异姓诸侯。异姓诸侯的存在不利于皇权专制,刘邦不能满足半壁江山为数个异姓王所占,所以分封第二年,就动手剪除。擒韩信后,接纳田肯“非亲子弟,莫可使王齐者”的建议,临死前还交代“安刘氏者必勃也”,“家天下”的思想已十分明确。

高祖诏令,在皇权意志凌驾一切的专制时代,无疑成为“金科玉律”,不仅是命令,一定程度上,还上升为法律。其中的许多文件,不仅对中国历史产生重要影响,还能够帮助我们深刻了解中国历史,更能透过历史现象解读现实。

[1] (西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 (东汉)蔡邕.独断[M]//四库全书(第850册).影印文渊阁本.

[3] (东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 陈致平.中华通史(第2卷)[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6.

[5] 刘建军.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十六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 (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

[7] 王云五.礼记今注今译[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

[8] 杨伯峻,杨逢彬,注译.论语译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0.

[9] (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On the Political Tradition of Ancient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mperor Gaozu's Imperial Edicts in Han Dynasty

QIN Xiao
( Graduate School,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

This paper aims to study the form, thought and content of the imperial edicts represented by Emperor Gaozu, Liu Bang in Han Dynasty. Combined with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it also studies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Emperor Gaozu's imperial edicts and the political tradition of ancient China. First, Emperor Gaozu's imperial edicts reflect the formation of open political environment represented by election system. Second, they lay poli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replacement from traditional “law-rule oriented” ruling to “rite-rule oriented” ruling. Third, they provide political practice for the strengthening of centralization. Finally, they provide system premise for reinforcing feudal bureaucratic thoughts.

Imperial edict, Political tradition, Rite-rule, Feudalism

I206.2/K206.5

A

1673-9639 (2015) 02-0062-04

(责任编辑 郭玲珍)(责任校对 白俊骞)(英文编辑 韦琴红)

2014-09-17

秦 潇(1977-),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古典文献专业2012级在读博士研究生,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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