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丹(武汉图书馆 武汉 430015)
论公共图书馆读者的法律地位
魏丹
(武汉图书馆武汉430015)
〔摘要〕公共图书馆读者与图书馆是一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尚需立法予以确认和保障。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读者法律地位 图书馆法
读者是指具有阅读能力并从事阅读活动的社会成员。公共图书馆读者具有特定的范畴,它是社会读者的一部分,专指与公共图书馆发生联系的阅读者。凡是利用公共图书馆的一切社会成员都是公共图书馆的读者。[1]
地位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律地位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任何一个人或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合法社会组织,必然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在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发生联系时体现出来。读者相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它表明该公民是图书馆的相对人,与图书馆形成特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公共图书馆读者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共图书馆读者在与图书馆发生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目前,实行免费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其运行成本由政府财政拨款,但这种免费服务并不能看作是图书馆或政府对读者的恩赐。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共图书馆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所谓公共产品是指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其他任何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如:路灯、环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