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爱民
1926年,拉姆齐首倡“概率即部分信念”的主观主义概率观。1937年,菲尼蒂建构了关于相信度的主观概率理论。之后,萨维奇等主观贝叶斯学者对主观概率理论进行了拓展,使概率具有了私人性质,成为个体相信度的一种测度。萨维奇认为:“私人的观点认为概率是测度一个特殊的个体对一特殊的命题的真实性的信心。例如,明天将下雨。这些观点要求被涉及的个体在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是他们并不否认两个理性的个体面对相同的证据,对相同的命题的真实性,他们将可能有着不同的信心程度。”[1]在萨维奇之后,“主观概率的方法开始逐渐在各个领域受到人们的尊重,‘主观贝叶斯主义’这个学术标签在决策领域越来越流行,它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深深地深入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中。”[2]而主观主义概率论者建构主观概率理论的基础就在于一致性条件及其荷兰赌论证。
“主观概率论的阐发者拉姆齐和菲尼蒂将个体的部分信念定义为公平赌商,通过公平赌商必须满足概率演算公理,将部分信念与主观概率联系起来,给出的理由是荷兰赌论证。对于一个理性的个体而言,如果他不想遭遇一个荷兰赌,他的赌商只有符合一致性条件。”[3]这个部分信念或者赌商的约束条件在拉姆齐和菲尼蒂那里实质相同,只不过表述有异。拉姆齐称为一致性(Consistency),他认为“我们的每一个定义都伴随着一个一致性的公理(axiom of consistency);只要这是错的,其相应的相信度这个概念也就成为无效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