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飞
我国最早的具有国家监察职能的机构是在夏商奴隶国家中出现的,有了国家必然产生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监察,因为国家的统治和个人的私利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因此,为了维护和稳定统治阶级的统治,就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使个别“私人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把阶级冲突限制在法律秩序范围内,这就需要监察。不过,由于夏商两代尚处在国家机器的雏形时期,管理机构不是很完备。因此,作为国家机构一部分的监察还没有以制度的形式建立起来,没有监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的监察官。到了西周,为了维护宗法制度和礼制,西周的国家机构中出现了有某种监察职能的御史、大宰、小宰、宰夫等官职。西周实施的是分封制和监国制,周王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权力监察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对整个权力进行控制。
秦统一六国以后,秦始皇建立了御史制度,这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开端。秦时在中央设立了“三公”即太尉、丞相和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1],为丞相的助手,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对皇帝负责,这是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正式开端。汉朝以后监察制度一直沿用了秦朝的御史制度,在地方监察上创立了刺史制度,刺史是由皇帝派遣到监察区内常设的地方监察机关。秦汉时期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处于初创时期,监察机制不健全,监察机关在丞相的率领下工作,监察机关不是独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