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锰,郑建明
整体性治理视角下的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王锰,郑建明
我国数字文化治理的社会参与度弱,传统文化管理模式导致碎片化和分散化问题严重。文章在分析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整体性数字文化治理体系:以满足公众数字文化服务需求为目标,增强制度、技术、人力等保障;构建多元数字文化治理主体,理顺设置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数字文化事业和数字文化产业的界限;建立整体性数字文化治理监督机制。
整体性治理理论 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数字文化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层层落实,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由地方政府提供给公众,而服务效果主要由上级政府评定。一些文化部门往往把文化建设当作行政任务来完成,以行政压力驱动文化建设,造成文化事业缺乏公众参与,文化服务脱离公众需要。整体而言,文化治理实践过程零散、不成系统,社会主体的参与、公众需求的表达、服务绩效的评估均需要大力建设。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文化服务使公众的文化权利得到拓展。当前的数字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碎片化和分散化管理问题,以及公众参与度不够的问题[1]。在数字文化治理中,要保障社会力量对数字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公众不应是被动的受众,而应是建设者和参与者,无论是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功能定位,还是运作机制、管理方式的选择,以及治理内容与形式、质量评估与考核,公众都应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