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岩,孙红蕾,郑建明
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主体职能*
马岩,孙红蕾,郑建明
公共数字文化是社会信息化环境下公共文化发展的新形式。社会信息化使公共文化需求出现新变化,推动数字文化服务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社会信息化环境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体承担新角色——公共数字文化事业的信息整序者、服务提供者和问题反馈者。要转变角色,须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信息的收集、整序与加工、深度整合、安全保护及矛盾调和等方面完善职能。
数字文化 公共文化 服务主体 职能
信息化社会发展进程中,信息资源海量增长,信息技术不断进步,推动公众信息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向数字化、开放化方向发展。为适应这一转变,公共数字文化事业应运而生[1]。与传统公共文化事业相比,公共数字文化事业构建主体面临更加复杂的公共需求,其在信息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能定位关乎公众文化信息需求能否很好地得到满足。
1.1 社会信息化带来公共文化需求的转变
随着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发展,公众在大数据浪潮里接受各种信息的冲击,自由平等意识上升到新的高度,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从而要求政府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型,表现在公共数字文化领域,主要是对政府公共信息的获取方式和服务要求的变化上。社会信息化环境下,公民不仅要求普遍、均等地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更要求参与到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