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德明
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杨德明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为实现这一总目标,《决定》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目标和新任务。涉台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提出,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一新思路、新提法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注入了新的驱动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涉台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等5个体系。《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涉台法治体系建设亦如此。为进一步完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有必要回顾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总体上说,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新方针。1979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早日实现祖国统一,不仅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心愿,也是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和国家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