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 文法学院, 湖南 衡阳 421001)
罗某和崔某某系某省私营铜业有限公司冶炼工人,二人共同策划利用工作时间轮流秘密窃取所在车间包装好的高纯度电解铜。经过谋划,罗某和崔某某先后分别三次进入车间撬开包装盒窃取铜,平均每次窃取高纯度电解铜10千克左右,共计约60千克。两人将铜藏匿于罗某单身宿舍床下,半个月后他们打算趁夜黑风高把铜携带出公司,结果在公司门口被保安查获。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罗某和崔某某窃取的高纯度电解铜市场价值为4 200元人民币。
对于本案中罗某和崔某某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认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看法认为罗某和崔某某共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罗某和崔某某作为某省私营铜业有限公司冶炼工人,自身具备对炉台上的熔化铜管控职权,他们成功窃取高纯度电解铜据为己有正是利用了这种管控职权,故二人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看法则主张,罗某和崔某某宜定性为共同构成盗窃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